土建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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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建部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土建部所有在建工程,包括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土建部工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工程安全、有序、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土建部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七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工程的设计安全负责任,确保设计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各工种负责人对本工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本工种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 土建部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安全技术交底
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2. 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技术交底资料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警示区域。
2.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安全带等。
3.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机械设备管理
1. 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临时用电管理
1. 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范。
2. 临时用电线路应定期检查,确保线路安全可靠。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十四条应急预案
1. 土建部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2. 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
1. 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并立即报告监理单位。
2. 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土建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