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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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科室管理制度
门诊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热情接待咨询群众,关心体贴就诊者,工作人员要举止庄重、衣帽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服务语言和服务行为要规范,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2.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清洁整齐,不断改善候诊环境,保持良好的门诊秩序。

3.建立健全门诊登记制度,凡来服务站就诊者均应按门诊登记册项目完整、准确地填写,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就诊者要详细询问病情,认真细致检查,诊断处理恰当,用药科学合理。

对需住服务站(所)手术和治疗者,由门诊医生开具住服务站(所)手续。

5.认真、及时、全项、规范地书写技术服务各种文书。

6.对门诊手术者,应观察2小时,交代注意事项,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证明离服务站;对重症、急症、体温超过38℃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就诊。

7.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男医师对女服务对象进行妇科检查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

特色咨询室(悄悄话室)工作制度
1.保持环境整洁、安静、温馨,营造有利于咨询双方平等交谈的氛围。

2.配备男、女性生殖系统解剖图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宣传资料及生殖保健咨询记录本。

3.服务人员对前来咨询的育龄群众要做到态度热情、耐心倾听、科学解答,并做好记录,及时反馈信息。

4.注重咨询技巧,尊重对象人格,保护隐私,进行良好的人际交流。

5.对咨询对象提出的有关问题,逐一给予科学解释、答复,消除顾虑;寓宣传教育、普及生殖保健知识于咨询服务之中。

6.对选择避孕方法的服务对象,服务人员应仔细介绍有关的避孕方法及相关知识,在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自身状况和避孕需求的基础上,作到知情选择并落实避孕措施。

7.咨询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检验室工作制度
1.检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各种仪器定位,摆放有序。

2.认真执行各项检验技术操作规程。

为保证检验质量,要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1)采取标本时,查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操作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4)检验结束时,查对检验目的、结果。

(5)发出报告时,查对姓名、检验目的。

3.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发出报告,急诊检验应在检验单上注明“急”字,随采随验,及时发出报告,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

标本不符合要求者,应重新采集。

4.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及时、整洁、全项、规范地填写检验报告单,做好登记,签名发出。

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应主动与临床医生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5.检验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器材、容器,经清洗、干燥、灭菌后放原处,检查后标本妥善处理,防止污染。

污水、污物的处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

6.采血必须坚持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7.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档案。

指定专人对贵重仪器设备严加保管,定期检查、校对仪器灵敏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加强质量控制,定期检查试剂,加强对剧毒、易燃、易爆、强酸等试剂和药品的管理,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试剂使用登记制度。

医学影像学检查室工作制度
1.医学影像学检查包括B超、X光、心电图、红外线乳腺透照、阴道镜检查等。

2.需作检查的,由医师填写申请单,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根据申请单的内容,了解受检者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

需预约的检查项目应向受检者详细交待注意事项。

受检者为传染病患者,应安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消毒液擦拭仪器,更换床单和用具。

腔内B超应注意一人一套,防止交叉感染。

3.检查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4.保持室内整洁,严格遵守各类仪器的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对机器进行检查、保养、维修。

应作好各层面防护,确保操作安全。

5.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6.应保管好各种仪器检查记录,建立检查结果档案;档案需经过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方能出借。

药房工作制度
1.药房人员凭处方发药;仔细核查处方内容(“四查十对”:查处方,核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核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核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核对临床诊断),发现不实或错误处方应退回诊室修改或重开;发药时应核对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用量用法及注意事项等,写明和交待用药事项,外用药应注明“不可内服”字样。

药剂人员在投药时,应在处方上签全名,以示负责。

2.药房应保持整洁。

药品摆放科学有序,按药品类别、给药途径、剂型等不同序列固定摆放。

3.青霉素、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血清等需常规皮试的药品,务必经注射室标明皮试阴性后方可发药。

4.贵重药品及毒、麻药实行“数额控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5.加强药品检查,每季度盘点一次,防止积压、霉烂、过期、变质和脱销。

6.药房人员必须当日清账,按规定要求准确进行药品统计,每月处方核对无误后装订成册。

7.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房。

治疗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整洁。

每天空气消毒一次,每周大清扫、空气熏蒸消毒一次;室内不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2.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治疗室。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检查,核对床号或门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用法、服药时间)。

在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观察服务对象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医生。

各种处理必须按处方和医嘱执行。

患者自带药品,未经本站医生批准,不予注射或处置。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前要洗手,操作时要穿上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必要时戴上手套;严格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5.凡需作过敏试验的药物,使用前必须询问服务对象的过敏史,作过敏试验前,准备好急救药品,密切观察反应;联合用药时,应注意配伍禁忌。

6.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置于无菌储槽中的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7.治疗室内治疗、护理及换药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特殊感染伤口应就地严格隔离,处置后进行严格终末消毒,不得进入治疗室;感染性敷料应放在黄色防渗漏的污物袋内,由污物室统一处理。

8.各种器材物品标签明确,分类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消毒、请领补充。

毒、麻、贵重药品加锁专人保管。

9.无菌持物镊子浸泡液(器械消毒液)每周更换2次,静脉导管酒精浸泡液保持75%浓度。

10.用过的器械、物品要随时清理、清点,按消毒灭菌常规处理。

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1.手术室必须保持整洁、肃静,禁止吸烟。

凡参加手术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无菌规范,进入手术室的工作人员、参观实习人员,必须更换手术室专用的衣、帽、鞋、口罩;服务对象进入手术室,一律更换手术室的拖鞋。

手术室内不可大声喧哗和闲谈、不准会客,与手术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不得携带与手术无关的物品进入手术室。

2.手术前按手术类别准备各种器械及敷料,查验手术包灭菌在有效日期内。

手术后如数清点,立即清洗干净,并送消毒。

污染的器械和敷料,应分别进行消毒处理。

3.坚持术前查对受术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部位等;术中细致操作,严密观察受术者体征;手术完毕后,术者应当立即完成手术记录,填写手术登记。

对留服务站观察的服务对象,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定时诊视。

4.人工流产的药品、器械和物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

使用电动吸引器,必须先测试负压,吸宫时,负压应维持在400mmHg~ 500mmHg。

手术操作过程中,要做到稳、准、轻、细及无菌操作,遇有疑难或意外时,立即停止操作,请示上级医师或业务站长。

术后要仔细检查吸出的胚胎及绒毛组织是否完整、是否
与妊娠月份相符合,并及时检查清理器械,处理污物。

受术者术后需观察半小时,无异常方可离站。

5.手术中遇有意外情况,应立即向上级医师或业务站长汇报,及时组织抢救,并作详细记录。

定期分析术后感染和并发症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切口感染及其他并发症。

6.手术室抢救设备、器械及抢救药品等必须齐备,存放位置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并始终处于备用状态。

麻醉及剧毒药品应有明显标志,专柜加锁,专人管理,使用要遵医嘱并仔细复查核对。

7.精密仪器应专人保管,手术包及器械定期消毒、定点存放,严禁使用消毒过期和未消毒的手术包和器械;手术室物资不得外借。

8.认真做好清洁卫生,定时进行空气消毒,每周彻底清理消毒1次。

住服务站手术室工作制度
1.手术室必须保持整洁、肃静,禁止吸烟。

手术进行中,除有特殊紧急情况,一般不得接听电话或处理其他事物。

2.手术室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规范,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凡进入手术室人员必须更换手术室所备衣裤、鞋帽、口罩,用毕须放到指定地点。

室内定期消毒并怍空气和指皿培养,定期检查消毒液体浓度、数量,及时补充更换,保证消毒灭菌效果。

3.施行手术,应由负责医师填写手术通知单,手术前1日上午送交手术室(急诊手术例外),如有特殊要求,应预先注明。

手术服务对象的术前局部准备,如备皮、导尿、备血、术前用药等,根据医嘱执行。

4.接受术者和开始手术前,要查对受术者姓名、性别、床号、住站号、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麻醉方法和药品等。

术中细致操作,严密观察受术者体征。

手术完毕后,术者应当立即完成手术记录。

5.无菌手术与有菌手术应分室进行;如在同一手术室进行,要先作无菌手术,
后作有菌手术。

6.手术前后必须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的数目,手术后及时清扫、消毒手术室,清洗干净被血液污染的器械、手套与敷料。

手术室各种抢救设备、药品等必须齐全。

手术室的药品、器械、敷料,均由专人负责固定位置,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未经站长同意一律不准外借。

7.手术包及器械应定期消毒,并标明消毒灭菌日期,定点存放,严禁使用消毒过期和未消毒的手术包及器械。

8.手术室内麻醉药、剧毒及消毒药品须有明显标志,根据医嘱仔细检查后方可使用。

9.手术室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各种物品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用后放回原处。

10.手术室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手术室,如到药房领药或取血时,必须更换外出衣和鞋。

11.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随时准备接受急诊手术和抢救工作。

消毒供应室工作制度
1.消毒供应室负责站内无菌物品的供应,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掌握所购置的灭菌器说明书,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的人流、物流通畅,流程应符合卫生学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保证所供应的灭菌器材及敷料无菌。

2.例行供应的器材及敷料,应提前准备妥善,及时供应。

3.各种器材均应按性质分类,常规处理、包装、灭菌和保管。

并建立“回收、发出物品登记制度”。

4.用过的器械等物,应先经手术室初步清洁处理,再交还供应室。

传染病患者用过的物品,应由手术室消毒处理后送供应室洗涤、处理、包装、灭菌。

5.每次应用灭菌器前应检查安全阀门、气压表等重要部件,发现问题随时检修;每次高压消毒时,敷料中心和外表应放置灭菌效果检测化学指示带。

6.各种灭菌的物品,放置达2周(夏季1周),虽然未使用,亦须重新处理并灭菌。

已用过的物品不能包成原来式样,以免与未用过的灭菌物品互相混淆。

7.无菌物品存放室专放已灭菌的各种器械、敷料和诊疗包,不得放置任何未消毒物品。

无菌物品存放室内应每日进行一次常规空气消毒。

8.经常作好各种器械的检查、保管、登记工作,每月大清点一次及请领补充、报销一次。

9.经常备有急救器材,并保持一定机动数量,保证随时供应。

10.各工作间应每日用紫外线消毒一次(如用低温等离子空气消毒器等应确保消毒效果)。

11.认真把好质量关,并按规定作好质量监测。

药具库房管理与发放制度
1.避孕药具要专人管理和发放,建立避孕药具分类账、分户账和明细账。

每年拟定下年避孕药具进货计划,由站长核定签字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签字后,报上级药管理部门。

管理经费由财务人员专账管理,经费开支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2.药具要做到摆放整齐,标签明显,通风防潮。

药具出库坚持“先进先出”和“先检查,后发放”的原则,即检查药具的质量、使用有效期,保证发放质量合格的药具;每季盘存做到账目相符,进货、发放在账目上反映。

3.每次发药时要对前次使用药具的效果进行随访,统一使用避孕药具发放登记册,登记准确及时。

4.如发现药具过期,药品出现变色、斑点、粘连、裂片、潮解、破损,注射针剂发黄、浑浊等现象,严禁向下发放,及时送县级药具管理部门报损,不得私自销毁。

5.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并指导所发放的药具使用情况,做好效果监测和统计工
作;定期培训基层药具人员,做好药具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咨询工作。

6.如服务对象服用避孕药后出现类早孕反应、闭经、白带增多、乳房胀痛、阴道出血等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及早发现、及早报告。

7.使用药具一经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或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处理。

并详细记录病情,对急症病例进行紧急处理后直接报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ADR)。

人口学校管理制度
1.具有符合“基础设施建设”配置要求的教学场所、基本的教学用具及具备资质条件的师资。

2.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使培训教育有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

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及学员管理:实行师资及学员双向注册登记制,对师资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及学员学习需求、学习动态、学习成绩等进行定期考评,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教学质量。

4.档案资料和设备管理:各种档案资料(师资学员登记册、教学活动及各种记录等),要定期归档,由专人保管;各种教学设备、有关物品及图书资料等应登记造册,并由专人保管。

第二部分服务管理制度
处方(管理)制度
1.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和机构内有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服务机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下一级服务机构执业,有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本服务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应将医师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处方须以蓝黑色墨水笔、用中文或拉丁文书写,中文与拉丁文不能混写。


迹要清楚,如有修改,医师须在修改处签名。

急症用药,应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要求药房优先调配。

3.处方各项内容应填写完全,包括:单位、科别、床号、住站(所)号、服务对象姓名、性别、年龄、日期,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单位剂量)、数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配方人签名,复核发药人签名,药价。

处方应写明服务对象实足“岁”或“月”。

4.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新版中国药典及卫生部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计划生育用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口服药品与外用药品不得同开一张处方。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5.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6.有关毒麻精神药处方,按照国家有关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8.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符合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9.药剂师(药剂士)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10.对违犯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站长、业务副站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1、一般处方保存一年,毒性或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二年,麻醉药处方保存三年,到期登记备案后由分管副站长批准销毁。

医嘱制度
1.医嘱分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

凡是一次性执行的医嘱为临时医嘱,需连续性执行的医嘱为长期医嘱。

2.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急诊及特殊情况随时开出),要求内容清楚、准确,每项医嘱层次分明,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医嘱不准涂改,如必须更改或撤消时,系长期医嘱应由医师签停止执行,系临时医嘱,应用红笔在医嘱上签“取消”字样,并在执行处签名。

3.开出、执行或停止医嘱,相关医师或护士,均应在医嘱单的签字栏内签上责任者的全名。

4.医师开出医嘱后,应立即在临时医嘱单上登记。

医嘱要按时执行。

如因医师未在医嘱单上登记或登记错误而不能按时执行医嘱的,由医师负责,护士因查对不严而不能按时执行医嘱,由护士负责。

5.除抢救服务对象或在手术中,医生不得下口头医嘱:若须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查对药物后执行,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6.严禁对服务对象未进行诊查而随意开出医嘱,对此,护士应拒绝执行。

7.手术后要停止术前医嘱,重开医嘱,在术前医嘱后画一条红线,并在红线下方用红笔注明“术后医嘱”。

长期医嘱因开出、停止较多,应进行重整。

“重整医嘱”用红笔书写,并注明重整医嘱时间和重整者。

8.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进行临床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服务对象的紧急情况时,医师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查对制度
1.开医嘱、处方和进行治疗时,应查对姓名、性别、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即:摆药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
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标签、失效期、批号、质量,不符合要求者禁止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注射青霉素、链霉素、破伤风抗毒素血清、盐酸普鲁卡因等药物前,必须按规定浓度和程序进行过敏试验,注射后严密观察反应;使用毒、麻药时要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松动、裂缝;使用多种药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须经二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必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6.手术前应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术前用药。

凡进行体腔内手术,必须在术前和缝合前清点所有纱布块、缝针和器械,严防遗留在体内。

7.使用器械包时,应查对姓名、消毒日期、消毒指示剂是否溶解;准备和收回器械包时,应查对品名、规格、数量、清洁度;消毒手术包时,应标明消毒日期。

8.检验、放射线、辅助诊断、理疗等科室,在检查治疗时应查对姓名、性别、年龄、部位、检验标本与报告单是否相符。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一、值班医师
1.服务站(所)每天应有值班医师,负责非门诊时间和节假日的门诊、急诊及住服务站(所)服务对象的医疗处置。

2.值班医师应24小时在岗值班,不得擅自离岗,有特殊情况确须离开时,要有人代班。

3.值班医师所进行的医疗处置、住服务站人员情况变化等有关事项,应随时记录。

遇有疑难问题或重要事项,应及时请示、报告上级。

4.值班医师和主管医师在上下班交接时,应将危重服务对象、待产妇女的情况记入交接班薄,并进行床头交接班。

5.值班医师应在每日早会将住站(所)人员情况作重点交班,对重点服务对象进行床头交班。

二、值班护理人员
1.护理人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要及时、严格执行医嘱,对服务对象精心护理,了解并及时向值班医师报告服务对象及受术者的病情变化。

2.交接班时,应将危重、术后、待产和新住服务站的服务对象填人交接班册。

交接班时,交接班者应共同清查住站(所)人员总数,药品(毒、麻、抢救药品等)、医疗器械及病房物品应当面交清。

危重病人应进行床头交接。

3.药房、检验、放射线科技术人员、B超执机人员,在非门诊时间,做到随叫随到。

4.早会时,由值班者重点报告住服务站(所)人员动态,受术者及服务对象病情变化,宣读值班报告。

病例讨论制度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1.选择适当的在服务站或已出站(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危重、疑难病例必须适时进行病例讨论。

2.举行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事先必须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做好发言准备。

3.开会时由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站医师报告)。

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4.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医疗文书内。

一、出站(院、所)病例讨论会
1.各临床科室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站(院、所)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文书归档的最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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