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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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9〕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扶贫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物质基础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专项资金,切实抓好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市里重点是与相关县(市)配合做好16个乡镇3个片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对本地区其他经济薄弱村,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9〕4号)确定的相关标准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政策措施做好扶持工作。

二是要把具有永久性、产权明晰、效益明显的物业经济作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要项目,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有长期稳定的来源。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扶贫办、市农办、市财政局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为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强村富民,促进社会和谐文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党〔2009〕4号文件)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区域协调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1号)精神,结合我市欠发达地区实际,现就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任务,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积极探索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完善经营管理体制和机制,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经过努力,争取到2012年,市内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总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每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包括正常性上级补助收入)基本达到10万元或人均可用收入在100元以上。

(二)主要原则和基本思路。

发展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科学规划、资源整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主攻难点,注重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

着眼增强城市规划区外村级集体经济综合实力、发展活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坚持经费补差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的扶持措施,着力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的自我发展能力,在依托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和发展物业经济培育稳定增收来源等方面做文章,不断壮大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

(三)扶持范围和对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区域协调构建和谐社会进一步扶持欠发达镇乡村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31号),扶持范围为余姚:大岚、鹿亭、四明山、梁弄;奉化:大堰、溪口;宁海:胡陈、茶院、桑州、前童、岔路、深甽;象山:高塘岛、鹤浦、新桥、泗洲头等16个欠发达镇乡和余姚梨洲街道茭湖片、宁海跃龙街道水车片和黄坛镇双峰片。

重点扶持2007年集体经济收入在10万元以下或人均可用收入在100元以下的300个左右村。

其中对规划撤并、整体搬迁的行政村不安排扶持项目。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四)发展物业经济培育稳定增收来源。

在符合各类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各地可采用村单独建设、村村联建、异地购置等方式开发建设标准厂房、街面房等集体经济发展用房;充分挖掘潜力,整修改造空置校舍、旧厂房等各类集体所有用房。

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发展村集体物业经济,培育稳定的增收来源。

(五)依托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经济。

充分利用山林、海涂和农业(生态)资源优势和集体所有的老养殖池塘、小水电、生态资源等自然资源,推行土地等资源的开发整理,通过必要的改造扩容,采用租赁、合作经营、入股等方式,参与小水电站、休闲旅游业等产业的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集体经济发展的优势。

(六)实行项目扶持和经费补差。

对集体经济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村在3年内安排落实建设项目,市级每村限额补助30万元;过渡期内,对村集体经济年收入不足5万元的,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补足5万元。

对集体经济年收入在5-10万元或人均可用收入在100元以下村的建设项目,市级每村限额补助20万元。

市级扶持资金优先安排效益好、配套资金到位的项目。

三、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七)项目申报程序。

以县(市)为单位组织,由村逐级上报。

村在上报项目前要广泛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镇乡(街道)对重点扶持村上报的项目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以书面形式报县(市)扶贫办,县(市)扶贫办研究确定后汇总上报市扶贫办审批,市里在对所报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后下达各县(市)执行。

2009年度项目于6月底前逐级上报至市扶贫办,2009年后项目在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扶贫办。

(八)资金安排与下拨。

各县(市)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扶持规划,确定重点扶持村和每年扶持重点。

市级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所在县(市)按1:1比例配套;根据《宁波市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市级扶持资金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监督、管理及拨付;市级扶持资金和县(市)配套资金在所报项目通过市级审批后先下拨各70%,验收合格后下拨其余30%。

(九)项目验收与绩效考核。

项目完成后以镇乡(街道)为单位统一向县(市)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

县(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以书面形式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市扶贫办;市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总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扶贫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验收,其它项目在县(市)验收的基础上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按20-30%进行抽查复验。

目标考核以县(市)为单位结合镇乡(街道)组织实施,每年一次,主要对组织指导、项目效益、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对完成好的单位以项目资金追加的方式予以奖励。

具体考核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四、切实加强扶持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强化组织领导。

加快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是市委、市政府为促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作出的重要举措,有关县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按照市级扶持项目要求进行资金配套并足额到位。

各级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加强对扶持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宁波市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处理。

(十一)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欠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的规划和配套的政策措施。

各级扶贫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对本意见的实施和督促检查。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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