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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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海绵
城市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1.21
•【字号】沈建发〔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标
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和工业企业:
为持续深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活动,根据《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沈阳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沈阳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明确如下:
1.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85%(强制性指标);透水铺装率不低于75%;下凹式绿地率不低于50%;规划用地面积2万㎡以上的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要配套建设雨水综合收集利用设施,单体屋面正投影面积达2000㎡及以上的项目,每1000㎡硬化面积,应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
25m3的雨水调蓄设施。

2.本市城区范围内2020年9月25日(即《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施行之日)之后开工建设的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以及2020年9月25日之前开工建设、但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包含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新建建筑与小区项目,必须按照上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执行。

3.大型商业综合体和仓储物流等硬覆盖比例较高的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后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难以达到规划控制要求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可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但原则上项目开发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得低于项目开发前。

4.对面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执行,并在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落实,以确保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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