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管治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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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管治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销售商品住房,应当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本通知所称商品住房销售包括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
商品住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出售,收取房
价款的行为。
商品住房预售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商品住房预先出售,收取定金或
者房价款的行为。
三、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公开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相关
因素。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明码标价,标价的
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明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企业、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状况等。
2、每套商品住房的房号、楼层、建筑面积等。
3、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情况。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七、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标明以下收费:
1、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2、商品住房销售时应当标示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八、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现房销售的初始登记前,应先行到价格
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发放联系单。
商品房经营者凭联系单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网
上申报手续。
九、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各类
收费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商品住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
实行一个价格,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十、商品房经营者不得用虚假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进行价格欺
诈,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
十一、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通知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