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并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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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并轨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5.12.30
•【字号】冀劳社办[2005]302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并轨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5]302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是省政府确定的今年重点工作,按照省政府并轨实施方案要求,到2005年底,各市基本完成了并轨工作任务。
现就并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起,停止执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不再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
企业新裁减的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予你市万元并轨资金补助,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就业”直接拨付你市财政局。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纳入并轨范围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为内退、协保人员代缴社会保险费。
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这次
下拨的补助资金,已经考虑了各市并轨任务、地方财政困难程度和省下划企业等方面的因素,今后省不再帮助解决并轨工作遗留问题方面的资金。
三、目前仍有并轨任务的市,除省补助资金外,其余资金缺口由当地自行解决,不得再留新的缺口,今后所有并轨遗留问题由各市自行解决;已完成并轨任务的市,要在确保解决并轨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剩余补助资金可并入再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并轨人员再就业。
省将对各市解决剩余资金缺口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并轨人员和企业新的裁员,要及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做好并轨总结评估工作。
各市要对本地及属地企业实施并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包括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个数、并轨人员分流去向、支付并轨资金以及对撤销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审计等情况),对实施并轨工作中的经验、问题要进行全面分析,于2006年2月底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