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重大事故追责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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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发生的重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中毒、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等。
第三条重大事故追责制度遵循“责任明确、追究严格、奖惩分明”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与认定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成立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必
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七条事故调查报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责任追究
第八条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事故责任人的确定依据以下原则:
(一)直接责任: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三)次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四)领导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条事故责任追究方式:
(一)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次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
(三)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四、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事故责任人接到责任追究通知后,有权要求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和责任追究结果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重大事故追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收集以下资料:
(一)事故现场情况及现场照片、视频等。
(二)事故相关设备、设施的技术参数及检验报告。
(三)事故相关人员的证言、询问笔录等。
(四)事故发生前后的相关记录、报告等。
第十八条事故责任追究期限:
(一)一般事故责任追究期限为事故发生后30日内。
(二)较大事故责任追究期限为事故发生后60日内。
(三)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期限为事故发生后90日内。
第十九条事故责任人接到责任追究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部门接受调查。
第二十条企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第二十一条事故责任人提出申诉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