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的证立——一个债法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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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金育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版物刊名: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页码: 110-121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4期
主题词: 税法解释 纳税人主义 税收之债 格式合同 不利解释规则
摘要:税法解释实践中,时常面临“对国库有利”还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两难选择。

基于财政需求,实践中多偏向“对国库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

但作为一种类似于格式合同的非典型公法之债,解释机关更须遵循债之解释的普适性原理。

故,当遇有税法不明或课税事实不明等情境,且存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应该秉持“不利解释规则”,做有利于规则接受者的解释,即奉行税法解释上的纳税人主义立场。

尽管如此,对于纳税人主义在税法解释中的作用,仍应理性评估、客观对待。

不能低估但也不宜过分高估;不能缺位行使,更不能越位适用。

仅当对解释对象已经采用“通常理解规则”进行解释,且无法得出确切的解释结论时,方可启用纳税人主义。

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在不同解释方法而致的错乱纷杂的解释结果之间厘清头绪,找到各方均可接受的唯一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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