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6.3.6)--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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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1、国际技术转让法的特点有哪些?
国际技术转让法或国际技术贸易法也就是指调整跨越国境的技术转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该法具有如下特征:
(1)调整对象是跨国的技术转让关系。
即所转让的技术从一个国家转让到另一个国家。
也就是说,技术转让的国际性判断标准以技术是否作跨越国境的移动为准。
(2)国际技术转让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
(3)国际技术转让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虽然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为制定国际转让方面的国际条约作出了许多努力,但是,至今仍未产生一个有效的国际条约,因此,国际技术转让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依赖国内法
2、简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对《马德里协定》的重要修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共有16条,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目的是方便那些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
《议定书》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都作了重要的和灵活的修改。
重要修改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放宽。
当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已提交缔约方局或一个商标已在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基础注册
的所有人,可通过在WIPO国际局的注册簿获准注册该商标,并取得该商标在缔约国或联盟领土内的保护。
国际注册申请应酌情通过受理基础申请或注册基础注册的局向国际局提出。
(2)国际注册的有效期缩短。
在国际局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10年,并可自届满起再续展10年。
国际注册自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后,即分别与其基础申请或原注册,或者基础注册相独立。
但是,在注册之日起5年期满前,如果基础申请、原注册或基础注册在指定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上分别被撤回、失效、放弃或最终驳回、撤销、注销或被宣布无效,无论其是否全部转让,也不能再要求国际注册给予的保护。
3、试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
答案:最惠国待遇是W T O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W T O协定一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同样适用该基本原则。
可用说最惠国待遇是TR IP s与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相比的特有原则,TR IP s的高标准保护要求也表现在此。
TR IP s第四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但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下述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不在其列
(a)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
(b)《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提供的;(c)本协议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d)《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议中产生的,且已 将该协议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之国
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