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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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大网络安全管理,保障人大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大所有网络设备和网络资源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人大网络安全管理的目标是:
1. 防范网络攻击,确保人大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 保护人大网络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3. 提高全员网络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网络安全文化。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人大设立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网络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制。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网络设备与资源管理:
1. 网络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 网络资源的使用应遵循最小权限原则,严格控制用户权限;
3. 网络设备与资源变更应经过审批,并及时更新相关安全策略。

第八条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1. 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
2. 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漏洞扫描和修复;
3. 对重要数据实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4. 加强网络访问控制,防止非法访问。

第九条网络安全事件处理:
1. 发现网络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 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调查处理;
3. 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条网络安全教育与培训:
1. 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全员网络安全意识;
2. 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网络安全事件或信息泄露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人大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人大网络安全管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人大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人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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