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应和、雷亮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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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应和、雷亮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77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孝春郭少华吉雪
【审理法官】杨孝春郭少华吉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应和;雷亮开
【当事人】吕应和雷亮开
【当事人-个人】吕应和雷亮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应和
【被告】雷亮开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吕应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吕应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23:59:55
吕应和、雷亮开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民终779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吕应和。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雷亮开,又名雷亮云。

上诉人吕应和因与被上诉人雷亮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6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应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符合法定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吕应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吕应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孝春
审判员郭少华
审判员吉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任云娇
书记员陈思印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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