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问题的批复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
务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8.12
•【字号】苏国税函[2010]254号
•【施行日期】2010.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税
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10〕254号)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镇江南泰对外经贸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镇国税发〔2010〕12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对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收回后出口的,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