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及移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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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及移交管理规定
1 目的
对项目的竣工及移交工作内容、流程、相关资料、移交以及记录等作出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竣工及移交管理。
3 职责
3.1 成本计划部负责建管部执行本规定的指导、监督及检查。
3.2 建管部负责对项目竣工及移交工作进行监督及指导;建管部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竣工及移交工作的检查、验收。
3.3 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本项目的竣工及移交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竣工及移交范围:当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单位工程已经达到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要求与建设单位办理验收交付手续。
4.2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4.2.1 竣工验收程序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竣工验收通常应具备以下条件:
4.2.1.1 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4.2.1.2 施工分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4.2.1.3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已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2.1.4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4.2.1.5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2.1.6 有施工分包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2.1.7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4.2.1.8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2.2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4.2.2.1项目经理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视合同结构关系组织或参加单位工程
预验收,督促施工分包单位对预验收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复验。
4.2.2.2 对已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单位工程,组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4.2.2.3 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具体按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定)将验收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2.2.4 项目经理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遵循以下程序:
●验收组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听取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意见;
●验收组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核查质量保证资料,并进行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检查;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管理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人员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经理部组织项目建设相关方协商解决在单位工程验收的分歧,综合解决方案,并安排相关方在规定期限内落实。
若有重大问题应在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经理部应当及时提出单位工程验收报告,并报项目管理室备案。
4.2.3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经理部应当组织单位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竣工图编制应当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4.2.4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经理部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向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项目档案。
4.2.5 项目经理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备案表复印件发项目管理室备案。
4.2.6 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使用建设部标准版本)。
对尚未整改完毕的验收遗留问题,双方可形成备忘录约定限期解决。
4.2.7 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工程总承包项目档案资料规定》的要求向建设单位和公司档案馆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并保留相关移交记录。
4.2.8 项目经理部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时,应组织对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设
备使用培训,并保持培训记录,培训记录中应请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对设备状态进行确认,设备随机工具、备件应同时移交建设单位,并办理移交记录。
4.3 全部单位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整体工程验收;
4.3.1 工程整体验收应在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3.2 工程整体验收的程序应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4.3.3 若工程为整体同时移交,移交程序可参考单位工程移交规定;否则应按各单位分别组织移交。
5 相关文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档案资料规定》
6记录
《竣工移交证书》
《设备培训及移交记录》
《随机备件/工具移交记录》
7解释权
本规定由成本计划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