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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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的规制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切与市场竞争规则 相违背(违背了公平原则)的行为。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出台,2017年修改) 反垄断法(2007年出台) 等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指《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制的(经营者)行为。
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
准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关系:
网友分享经历
有一次在山东某城市的火车站广场小店买了一瓶“脉动”饮料, 上车喝了才发现味道不对,仔细看了半天,没发现包装上有 什么异样,再仔细看,竟然是“脉劫”!!本来脉动的字体 就是那样有尖尖的棱角的,劫字多出的一竖用很短的三角形 尖尖代替,太难分辨了。
我家还买到了丑粮液的呢。 我喝过芬远和雲碧 。 小说看过有本金庸新著,后来才知道作者叫金庸新! 我同学踢足球,去买了双双星球鞋,回来一看,商标是双星球! 喝過娃娃哈的水沒? 据说贵州的茅合酒也挺出名 ……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
讨论:经营者可能实施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A
经营者B, ……
需求方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一)商业混同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 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 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 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 行为。
法院判决:
1、Y餐厅立即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 称;
2、Y餐厅10日内给付W公司商誉损失费人民币8万 元、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9.6万元;
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行为向W公司 道歉。
2、商品主体混同
案例:哈尔滨呼兰酒厂于1991年初开始生产大高粱 酒,注册商标为“呼兰河”,该酒曾获多项大奖且该酒 厂对其产品进行了大力宣扬,在黑龙江省各地深受消费 者欢迎。1992年10月,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开始生产大 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而该酒使用的瓶贴 装潢在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 酒的瓶贴装潢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 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பைடு நூலகம்念与特征
(一)概念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 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主体特定性:经营者 违法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社会危害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概述
一、竞争及其规制
(一)竞争
两个或以上的市场主体在通常活动的范围 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相似的商品或服 务,或接受同一供给者提供相同或相似的商品 或服务。
(二)竞争与公平
公平通常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起点公平 过程公平:机会的公平、规则的公平 结果公平:主要是经济问题 违背了公平原则的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
技术资料”; [3]一次使用即可更换老化皮肤,十次使用即可使人改变
Y餐厅以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系经过W 公司同意和“红蓝白”与“红白蓝"装饰颜色顺序不同为 理由进行答辩不构成侵权。
案例:美国W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经营的“美国加州牛肉面 大王”餐馆及其经营的牛肉面在当地消费者中已享有知 名度,牛肉面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Y餐厅辩称W公 司对其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及”红蓝白“装 饰给予了授权,因所举证据不足,应认定为Y餐厅擅自使 用。”红蓝白“与”红白蓝"装饰虽然颜色顺序不同,但 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辨认,所以Y餐厅的行为已构成不正 当竞争行为。
竞争关系并不是仅取决于所提供的商品或 服务是否相同或相近,也并不必然要求商品或服 务存在可替代性, 只要招揽的是相同的顾客群, 都应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案例:NOVA百脑汇资讯虚假广告纠纷案
被告北京智慧名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车身广告
宣称:“现在买电脑马上后悔!NOVA百脑汇资讯广
场五月惊喜价!”
原告北京柏安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利用广告和
(二)虚假宣传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 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比如: [1]使用十天即可使人增高十公分的“人体增高器”; [2]只花二十元“资料费”即可使人一年成为万元户的“
1、营业主体混同
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例如:“惠工”厂生产的“海菱”牌缝纫机质量优异, “惠工”厂因之名气很大。“海菱”厂为达到削弱竞争对 手的目的,故意生产名为“惠工”牌的缝纫机,使得消费 者对上述两种产品难以区分,从而给“惠工”厂造成了很 大的损失。
其他方式在其经营区域作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损害
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
造成了损失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不从事电脑产品的销售,未与消 费者发生直接的经济关系,但是向入驻“百脑汇资 讯广场”的电脑销售商收取租金及服务费用,最终 都是通过电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实现的。纵然方式 不同,被告的经营行为与电脑销售商的经营行为根 本的商业目的都是通过电脑产品取得利润,因此,被 告从事的是电脑产品的营利性服务。显然,作为一 家从事电脑产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被告与原 告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案例:美国W公司
美国W公司在北京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用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该名称的牌幅用“红蓝 白”三种颜色装饰悬挂于餐馆外。北京Y餐厅于后来开 业,在其横幅匾牌上也使用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 的名称,但其匾牌用“红白蓝”三种颜色装饰。
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 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