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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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11.16
•【字号】宣政办〔2011〕59号
•【施行日期】2011.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宣政办〔2011〕59号
工业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园区外来务工和管理人员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园区企业劳动力及人才资源要素吸引力、促进园区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设管理和建设方式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规定:“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市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审计、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鼓励并支持规模较大、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规模较小、务工人员较少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市开发区集中建设,或在拆迁安置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按成本价认购。

二、户型结构与建设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可以是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是成套住房,以单元型或宿舍型为主。

新建成套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结构、建筑设计、装修与设施设备等标准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质监局《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1524-2011)执行,最大不超过60㎡,并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

单元型或宿舍型建筑设计应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标准、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应实施基本装修,室内设施设备完备、功能齐全,达到入住条件。

三、建设程序
1.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向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本着积极支持、计划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研究确定建设项目。

2.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已确定的项目,会同市住建委共同审查同意,报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并纳入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3.对纳入下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批复,市发改委予以备案;批复应对建设规模、户型结构、建设时序、分配管理等作出具体要求。

4.对经批准的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市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办理规划设计、施工报建等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高效服务。

5.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负责制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程质量。

对园区企业在建或完成详规、施工报批等手续拟建的项目,须按上述1至3款要求完备项目批准、备案等有关手续,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

四、优惠政策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的规定,认真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3.公共租赁住房水、电、气等公用事业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实行分表计量。

其中,保障性住房有优惠政策标准的,按优惠政策标准执行。

4.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并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项目,且建设管理符合规定要求的,市政府将按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

具体的奖励程序为:公共租赁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委共同审查,对符合建设管理要求的,根据市政府奖励标准,按面积一次性划拨给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由宣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再奖励给建设企业。

具体奖励办法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五、分配管理
1.产权登记。

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项目建成后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不办理分户产权,只租不售。

严禁企业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对违规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其后果由转让双方利害关系
人共同负责。

2.分配管理。

企业建设或认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企业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由企业自行分配出租管理,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承租对象的有关申报和审核资料,报市房管局备案,并纳入全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市住建(房管)部门对其分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有关要求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的工作实施机构,并组织驻开发区的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领导组,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要加强指导,确保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顺利实施。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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