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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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2.07
•【字号】鄂政发[1996]17号
•【施行日期】199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鄂政发[1996]1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多渠道地筹措资金,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使旅游业这一支柱产业不断壮大,较快地把我省建成旅游强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特建立“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

一、征收范围
全省凡从事经营国内外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均为旅游发展基金纳费义务人。

包括:评星定点的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餐厅、娱乐场、商店、景点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厂家等各类旅游企业(含国营、集体、联营、个体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具体企业名单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共同确定。

二、征收标准
属上述征收范围的各类旅游企业均按计税生产经营收入的1%计提旅游发展基
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征收办法
旅游发展基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使用专用收费收据代为征收。

省属和中央及外地驻汉单位的旅游企业( 包括军队、民航和铁路、轮船等交通部门所属企
业) 计提上交的旅游发展基金由省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各地、市、州所属旅游企业计提的旅游发展基金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中20%以上划省地方税务局,80%缴入所属地市旅游发展基金专户,用于本地发展旅游事业。

旅游发展基金具体代征办法以及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比例在征收的旅游发展基金中提取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订。

四、缴纳期限
旅游发展基金按月计征。

各应缴单位应于次月十日前向各地方税务局办理基金的缴款手续。

五、管理使用
由地税部门代征的旅游发展基金,按《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收支两条线”和“集中管理、专户储存、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管理原则,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地税局另行制订具体的交存、审批、拨付、使用办法。

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短、平、快项目。

对上缴旅游发展基金多的旅游企业,优先支持发展项目。

六、违章处理
1、逾期缴纳者,从超过期限之日起,每日按应缴金额加收2‰的滞纳金。

2、抗缴者,除限期追缴和交纳滞纳金外,酌情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

3、对瞒报、漏报者,除追补所属漏缴基金外,再处以漏交数额的一至二倍罚款。

七、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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