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差额责任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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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般差 额 责任 ” 由所 有 出资 形 式 ( 括 现 金 出 是 包
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所引起的, 应当由交付该 出资的股东 ( 发起人) 以货币形式补足其差额的责
资和实物出资) 引起的责任 , 责任形式是所有 出资 人向公司按他们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按份责任 , 责 任内容不仅包括补缴差额 , 还包括出资交纳担保责 任。与差额责任相 比, 一般 的差额责任 ” 围更 “ 范
3 条和第 9 条第 2款中股东 ( 1 4 发起人 ) 与其他股
东的责任性质 , 而将二者都归为差额责任 。关于这 概念的普遍说法是“ 出资填补责任” “ 、 差额补缴
一
般的差额责任” 意指只要是基 于为设立 中的公 司 设立债务的原因而违反基本资本缴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维持原则 , 即要 求在公 司成 立 时 刻点 上 按 照 基本 资 本 的财 产 价值完整地将其交由股份有限公司支配的情况下 ,
而来 , 依德 国通说 , 责任 意 指公 司设 立 时 非货 币 该 出资 股东 ( 发起人 ) 由于非 货 币财 产 的实 际价额 显
部关系中股东必须承担无限的个人损失弥补责任; 如果在公司登记之时就 已经资不抵债 , 则在登记之 后该无限责任将转变成 “ 一般 的差额责任 ” 。 … 弛
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 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 第 9 ” 4条第 2款: 股份有限公 司 “ 成立后 ,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实 际价额显 著低 于公 司章程 所定 价额 的 , 当 由交 付 应
该 出资 的发起 人补 足其 差额 ; 其他发 起人 承担 连带 责 任 。第 19条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 7 “
广 , 形也更 加复 杂 。 情
在我国, 法学 界并 没有 对这一责 任进 行深 入 的
任… 。《 德国有 限责任公司法》 9条第 1 第 款规
定 :实物出资的价值在公司向商事登记簿上 申报 “ 登记之时没有达到所认购股份票面价值 的, 股东应 当以现金 出资 的形式缴付该 亏缺数额。( 对该股 东的) 其他 的请求权不受影响。 l但在德 国联邦 ”2
第3 2卷
第1 期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J U N LO A I G N R A N V R IY O R A F D Q N O M L U I E ST
Vo . 2 No 1 13 .
21 0 2年 1 月
Jn ay 2 1 a u r ,0 2
口法学研究
论 我 国 差 额 责 任 立 法 的 完 善
责任” 等等 。司法判例也罕见关于这一责任的专 ,
业术语 。需 要说 明 的是 , 国《 司法 》中 的差 额 我 公
责任的范围较之德 国《 有限责任公 司法》 和司法判
决中的差额责任的范围窄 , 且没有注意到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保护。因此 , 本文认为 , 应当对差额责任 这一概念进行梳理 , 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讨论 , 明 确其范围, 更为重要的是要探讨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普通 法 院以 法 官 造 法 的形 式 发 展 出 “ 般 的差 额 一 责任 ” Ale ieDfrnhf n ) , 于差 额 责 ( l me ieezaug 后 关 g n f t 任 的概念 和 范 围产 生 了容 易 被 混 淆 的局 面 。“ 一
讨论 , 大家的注意力 主要集 中在《 司法》 公 对这一 责任规制的前后变化上 , 并没有 区分《 司法》 公 第
罗海 山 , 肖楠 陈
( 大连理 工大学 公共 管理 与法学学院, 辽宁 大连 16 2 ) 104
摘
要 : 司设立及增资 时, ( 公 股东 发起人 ) 非货币 出资 问题是 一个 集实践性 与理论 性于 一体 的难题 。对 于非货 币
出资来说 , 很容易 出现其价值被高估 , 造成股东( 发起人 ) 实际出资低 于其认 购出资额 的情况 , 从而违 反资本充实原 则。对 此, 国公司法进行 了一定的规定 , 我 但对公司债权人 的保 护还是 比较薄 弱。在这 一 点上, 德 国有 限责任公 《
司法》 以及基于该法 的法律创建对公 司债权人起 到 了有效 的保护作 用。 因此 , 国《 司法》 以后修订 时应 当参 我 公 在
考德 国的经验 。
关键 词: 非货 币出资 ; 额责任 ; 差 公司债权 人 作者简介 : 罗海 山( 95 ) 男 , 17 一 , 黑龙江北安人 , 大连理工大 学公 共管理 与法学学院讲 师, 法学博士 , 事 民商 法、 从 中
国法制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 : F 1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5 06 (0 2 0 一0 5 0 收稿 日期 :0 1 0 — 2 D 4 19 A 29 - 0 3 2 1 ) l0 5 - 3 2 1 — 7 0
一
、
差额责任的概念
差额责任一词 , 由德文 Df r zaug 是 i e hf n 翻译 f n t e
5 5
设立人就得对公司在登记时刻点时的财产价值 与
基本资本之 间的差距 向公 司承担按份责任 4 。 J 5 联 邦普通法 院在判决 中, 确认 了“ 一般 的差额责
任” 的概念 : 公 司 获 准 注 册 之 前 , 且 在 公 司 内 在 并
保护 问题 。本文采“ 差额 责任 ” 的概念 , 并将之定 义 为 : 司 设 立 或增 资 时 非 货 币 出资 股 东 ( 起 公 发 人) 由于其作为出资 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引起 的, 应当由其以货币形式补足 其差额 , 并在公 司财产不 足以清偿债权 时, 赔偿公 司债权 人损 失 的责任 。
二、 差额责任的性质
有学者认 为, 差额责任乃股东 ( 发起人 ) 违反
其与 设立 中公 司所 达 成 的 设立 合 同 ④ 承担 的违 而 约责 任 ] 。本 文认 为这 种 观 点 没有 搞 清 楚 设立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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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差 额 责任 ” 由所 有 出资 形 式 ( 括 现 金 出 是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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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和实物出资) 引起的责任 , 责任形式是所有 出资 人向公司按他们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按份责任 , 责 任内容不仅包括补缴差额 , 还包括出资交纳担保责 任。与差额责任相 比, 一般 的差额责任 ” 围更 “ 范
3 条和第 9 条第 2款中股东 ( 1 4 发起人 ) 与其他股
东的责任性质 , 而将二者都归为差额责任 。关于这 概念的普遍说法是“ 出资填补责任” “ 、 差额补缴
一
般的差额责任” 意指只要是基 于为设立 中的公 司 设立债务的原因而违反基本资本缴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维持原则 , 即要 求在公 司成 立 时 刻点 上 按 照 基本 资 本 的财 产 价值完整地将其交由股份有限公司支配的情况下 ,
而来 , 依德 国通说 , 责任 意 指公 司设 立 时 非货 币 该 出资 股东 ( 发起人 ) 由于非 货 币财 产 的实 际价额 显
部关系中股东必须承担无限的个人损失弥补责任; 如果在公司登记之时就 已经资不抵债 , 则在登记之 后该无限责任将转变成 “ 一般 的差额责任 ” 。 … 弛
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 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 。 第 9 ” 4条第 2款: 股份有限公 司 “ 成立后 , 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实 际价额显 著低 于公 司章程 所定 价额 的 , 当 由交 付 应
该 出资 的发起 人补 足其 差额 ; 其他发 起人 承担 连带 责 任 。第 19条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注 册 资 本 ” 7 “
广 , 形也更 加复 杂 。 情
在我国, 法学 界并 没有 对这一责 任进 行深 入 的
任… 。《 德国有 限责任公司法》 9条第 1 第 款规
定 :实物出资的价值在公司向商事登记簿上 申报 “ 登记之时没有达到所认购股份票面价值 的, 股东应 当以现金 出资 的形式缴付该 亏缺数额。( 对该股 东的) 其他 的请求权不受影响。 l但在德 国联邦 ”2
第3 2卷
第1 期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J U N LO A I G N R A N V R IY O R A F D Q N O M L U I E ST
Vo . 2 No 1 13 .
21 0 2年 1 月
Jn ay 2 1 a u r ,0 2
口法学研究
论 我 国 差 额 责 任 立 法 的 完 善
责任” 等等 。司法判例也罕见关于这一责任的专 ,
业术语 。需 要说 明 的是 , 国《 司法 》中 的差 额 我 公
责任的范围较之德 国《 有限责任公 司法》 和司法判
决中的差额责任的范围窄 , 且没有注意到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保护。因此 , 本文认为 , 应当对差额责任 这一概念进行梳理 , 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讨论 , 明 确其范围, 更为重要的是要探讨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普通 法 院以 法 官 造 法 的形 式 发 展 出 “ 般 的差 额 一 责任 ” Ale ieDfrnhf n ) , 于差 额 责 ( l me ieezaug 后 关 g n f t 任 的概念 和 范 围产 生 了容 易 被 混 淆 的局 面 。“ 一
讨论 , 大家的注意力 主要集 中在《 司法》 公 对这一 责任规制的前后变化上 , 并没有 区分《 司法》 公 第
罗海 山 , 肖楠 陈
( 大连理 工大学 公共 管理 与法学学院, 辽宁 大连 16 2 ) 104
摘
要 : 司设立及增资 时, ( 公 股东 发起人 ) 非货币 出资 问题是 一个 集实践性 与理论 性于 一体 的难题 。对 于非货 币
出资来说 , 很容易 出现其价值被高估 , 造成股东( 发起人 ) 实际出资低 于其认 购出资额 的情况 , 从而违 反资本充实原 则。对 此, 国公司法进行 了一定的规定 , 我 但对公司债权人 的保 护还是 比较薄 弱。在这 一 点上, 德 国有 限责任公 《
司法》 以及基于该法 的法律创建对公 司债权人起 到 了有效 的保护作 用。 因此 , 国《 司法》 以后修订 时应 当参 我 公 在
考德 国的经验 。
关键 词: 非货 币出资 ; 额责任 ; 差 公司债权 人 作者简介 : 罗海 山( 95 ) 男 , 17 一 , 黑龙江北安人 , 大连理工大 学公 共管理 与法学学院讲 师, 法学博士 , 事 民商 法、 从 中
国法制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 : F 1 .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5 06 (0 2 0 一0 5 0 收稿 日期 :0 1 0 — 2 D 4 19 A 29 - 0 3 2 1 ) l0 5 - 3 2 1 — 7 0
一
、
差额责任的概念
差额责任一词 , 由德文 Df r zaug 是 i e hf n 翻译 f n t e
5 5
设立人就得对公司在登记时刻点时的财产价值 与
基本资本之 间的差距 向公 司承担按份责任 4 。 J 5 联 邦普通法 院在判决 中, 确认 了“ 一般 的差额责
任” 的概念 : 公 司 获 准 注 册 之 前 , 且 在 公 司 内 在 并
保护 问题 。本文采“ 差额 责任 ” 的概念 , 并将之定 义 为 : 司 设 立 或增 资 时 非 货 币 出资 股 东 ( 起 公 发 人) 由于其作为出资 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引起 的, 应当由其以货币形式补足 其差额 , 并在公 司财产不 足以清偿债权 时, 赔偿公 司债权 人损 失 的责任 。
二、 差额责任的性质
有学者认 为, 差额责任乃股东 ( 发起人 ) 违反
其与 设立 中公 司所 达 成 的 设立 合 同 ④ 承担 的违 而 约责 任 ] 。本 文认 为这 种 观 点 没有 搞 清 楚 设立 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