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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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
规定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川府发[1986]21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11.05
【实施日期】1986.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
(川府发〔1986〕21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星火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特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实施“星火计划”,必须从省情出发,坚持以市场为目标,抓好技术与人才、资金、资源和管理的有效结合,按贸、工、农的顺序,系列开发,配套安排,以形成有竞争能力的优势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的振兴。

基金来源:
(1)从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开发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
(2)国家科委的资助;
(3)省财政拨专款补助;
(4)用于“星火计划”费用的回收部分;
(5)社会集团和个人的捐赠。

基金主要用于国家和省“星火计划”的实施。

省集中的“星火计划”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基金由省科委管理,省财政监督。

凡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级银行要给予积极支持。

企(事)业单位由于实施列入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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