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与管理实务(培训教材第二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工程材料见证取样与管理实务(培训教材第二版)
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编
二零零四年四月七日
目录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3)
第一节概述 (3)
第二节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4)
——见证单位及人员授权书的填报 (5)
——检验委托单填报要求 (6)
——见证取样送样程序图 (7)
——取样试件不合格处理程序图 (8)
——现场收样员收样须知 (9)
第三节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及现场取样员取样须知 (10)
第四节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11)
第二章工程建设材料规章制度 (12)
一、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12)
二、加强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 (16)
三、加强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管理的通知 (18)
四、主要功能性建材试点备案管理的通知
(附备案证明样表) (22)
五、关于实施准用证防伪复印管理的通知(附准用证样表)25
六、建设工程材料台帐及质保书的通知 (30)
七、关于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八、关于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36)
九、关于首批试点实行建材备案管理目录的通知 (38)
——板材产品备案管理要求 (39)
——建筑涂料 (41)
第三章材料见证取样实施细则的编写要求 (43)
第四章现场材料见证取样实务 (49)
一、选择确定检测单位 (49)
二、填报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员授权书 (49)
三、建立见证取样台帐 (49)
四、工程材料计划 (50)
五、确定合格供货方名录 (50)
六、供货方资质审批 (51)
七、材料报审 (52)
八、见证取样 (52)
九、合格判定 (54)
十、工程建设材料台帐样表 (54)
十一、试验报告审查要点 (57)
十二、标养室检查记录表 (63)
第五章建设工程材料质保书需明示内容及要求 (64)
第六章监理机构建筑材料检查评分表 (69)
第七章案例分析
——农贸市场案
——立窑水泥案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第一节概述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样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取样和送样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证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少数检测单位还采取不正常的手段进行“竞争”;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进行全方位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建监(1996)488号《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第二节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和程序
一、见证取样送样的范围
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植筋、型钢、焊接件、接驳器、砼抗压、抗渗试块、砌筑砂浆试块、砂石、砌体材料、水泥、水泥土试件、土的表现密度、防水材料,饰面板现场拉拔强度,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等项目,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二、见证取样送样的程序
1、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
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首先要通知工程受监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见证单位及人员授权书
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同济大学监测分中心(试验室)
现委托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单位为我公司承建的地铁M8线黄兴路车站工程的见证单位,
负责该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具体见证人员如下:
姓名唐光辉技术职称助工职务见证员电话64093821 证号65398418
姓名邰爱红技术职称助工职务见证员电话64093821 证号65398418
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证号________
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证号________
上海浦东世纪大道
见证单位地址1500号东方大厦1401 室法人代表姓名洪岗电话68407645
委托单位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盖章)
2003 年2 月18 日
说明:
1、见证单位应为在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2、见证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初级以上职称,并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3、本书一式五份,质监站二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监测分中心各执壹份。
检验委托单
委托编号第10879 号
样品编号第10625 号
注:一张委托单只能填报一项材料,如钢材,不能同时在一张表中填报钢筋、砼、防水材料等多项材料试件。
6
见证取样送样程序图:
试件不合格的处理程序
现场收样员收样须知
1、钢筋机械连接
滚轧以前分A、B等级,新标准改为Ⅰ、Ⅱ、Ⅲ等级。
(以前的A级相当于现在的Ⅱ级)
2、钢筋焊接
(1)闪光对焊(弯曲试验)接头处必须经过处理,使接头处与钢筋表面拉平。
(2)所有焊接都要提供焊工姓名及焊工证的编号。
3、各类钢筋都必须写明牌号(如HRB335,HRB400等)
4、混凝土抗压、抗折、抗渗
(1)商品砼都须注明生产单位,强度等级,水泥用量及坍落度,养护方式。
(2)自拌混凝土须注明拌制所用的配合比,强度等级,水泥用量及坍落度,养护方式。
5、水泥
委托单上必须注明水泥等级牌号,出厂日期,出厂编号,代表数量,准用证号,生产单位及商标等。
第三节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和现场取样员取样须知
一、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具备见证人员资格: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2)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3)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2、必须具有建设单位的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3、必须向质监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书面授权书。
4、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中心备案,每隔五年换证一次。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必须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6、见证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四节见证取样送样的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见证取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检测机构试验室对无见证人员签名的检验委托单及无见证人员伴送的试件一律拒收;未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检验报告无效,不得作为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由质监站指定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提高见证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切实加强见证人员的管理,是搞好见证取样的重要保证。
实践表明,建立取样员和见证人员工作台帐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样管理的有效措施。
通过工作台帐可分别对取样员和见证员各自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质监员和检验员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凡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者,将按有关法规、法章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工程建设材料规章制度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2]第848号文)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经销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建材使用行为,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建立建材市场的诚信机制,加强建材检测的监管力度,确保本市建设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材条例》),加大准用产品的监管力度。
1)凡实施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按规定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的,本市建设工程不得使用。
2)建设工程材料的准用产品目录,由市建委依据《建材条例》规定公布。
3)《准用证》有效期1年,每年6月分进行年度审验。
(1)有效期内,持证企业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产品质量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准用证》。
(2)有效期内,持证企业违反本市准用管理年度审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暂缓办理《准用证》年度审验手续。
(3)年度审验暂缓办理期间,其产品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4)对申请《准用证》且申请资料合格的企业,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半年公示考察。
公示考察期内,其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1次不合格的,或者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或者经现场核实发现与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产品有质量隐患的,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期满不予换发正式《准用证》,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产品《准用证》申请。
5)建设工程现场应当验证《准用证》,并要求持证企业出示《准用证》原件。
凡验证《准用证》复印件的,应当核验是否已使用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统一印制的“准用证复印专用纸”,否则无效。
持证企业可持《准用证》副本原件,到本市各建材交易分中心或者有关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凭建材交易凭证复印。
2、对部分尚未纳入准用管理的主要功能性建材,实行试点备案制度。
1)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应当对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并对建设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和建筑物使用功能有重要影响的,以及国家鼓励推广应用的建材,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备案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2)凡列入备案目录的建材,生产企业应当到市区相关的建材质监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取得《上海市见证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复核施工现场备案证明并签字认可。
3)对列入备案的建材,市、区建材质监机构应当定期抽查和复核。
3、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加强对持证建材企业的诚信建设,实行质量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市建材质监站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设立《质量诚信手册》,记录质量监督行为、进场交易行为、质量抽查结果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
对质量诚信企业实行免予下半年持证审验的鼓励,对质量失信企业通过查实、处罚和公示,实行市场清出制度,并将不良名单和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在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曝光,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4、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建材质量的监管力度,设置相应的建材质监机构。
1)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建材质监机构,主要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建材生产企业的准用前期管理和建材备案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用建材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以及统计分析上报和其他委托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2)对各区县建材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市建材办负责制定。
5、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的认可管理工作。
1)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技术资源和质量诚信行为等的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分为:用于建设工程的结构性材料检测、
功能性材料检测、装饰装修材料检测、建设机械检测等大类。
3)获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认可的机构,可在核定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内,承接相应的检测业务。
4)施工企业和生产企业内部的建材试验室,包括工程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的建材试验室,应当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组织的能力评估,方可从事企业内部的建材检测工作。
其他建材生产企业内部的试验室能力评估规定,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5)施工企业和建材生产企业内部的建材试验室,应当与经认可的市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业务的定期监督对比。
6、明确建材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全过程动态质量监督和管理。
1)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产品,并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或者《准用证》、备案证明等,出具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凡无证生产的、产品送样检测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施工现场或者驻沪材料仓库等地被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对比检测不合格的,以及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2)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准用证》、备案证明,以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
凡没有建立进场检验和验证制度的,或者进场产品质量被抽查不合格的,以及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3)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本市准用证管理和备案管理等规定的、达到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的建材。
不得向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推销或者要求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材。
凡经查实向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推销或者要求使用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等建材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4)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采购建材,严格核验相关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备案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等
供现场备查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
不得向治假不力、验证不严、违规不断、诚信不良的销售单位采购建材,不得使用无证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材,不得使用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材。
凡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所需的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对建材的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核准,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质量和进场产品的质量检测加强动态监督。
凡未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建材行为进行有效监控的,未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6)建材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的产品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不得伪造检测结果,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7)各级建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完善对建材生产、销售、使用、监理、产品质量检测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加大对制假、用劣建材的查处力度,清除质量失信企业进入建材市场。
加强现场抽查,突出对违规行为的监控。
定期组织全市性动态监督抽查和行为检查,组织专项整治,加强与技监、工商等部门的联手监管,充分发挥各方的监管合力,促进本市建材市场竞争有序、诚信规范,促进本市建材质量监管上台阶上水平。
7、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罚。
8、本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2002]8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加强水泥质量管理,杜绝劣质水泥流入本市建设工程,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实行准用管理。
水泥生产单位应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凭《准用证》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
2、对申请《准用证》的水泥企业,实行半年的公示考察期。
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为期半年的公示考察。
3、在《准用证》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商标、生产工艺的,必须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在产品包装、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上使用、明示变更内容。
4、监制生产的水泥质量由监制方和被监制方共同承担责任。
被监制方必须是已取得《准用证》的生产企业。
水泥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由被监制方出具。
5、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商品砂浆生产单位、水泥预制品生产单位等水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水泥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准用证》的水泥,不得使用无证水泥。
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准用证》。
市建材质监站应加强对《准用证》复印件的管理,《准用证》复印件统一采用由市建材办监制的专用联号复印纸。
6、本市建设工程的结构、承重部位、住宅工程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7、水泥使用单位采购的水泥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水泥分中心或指定受理点进行交易,取得相应交易凭证。
8、水泥使用单位在使用水泥前,必须对水泥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水泥。
9、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使用的水泥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水泥的质量检测,核验水泥《准用证》复印件、水泥质保书等质量证明材料。
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水泥不得
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10、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企业、水泥生产和经销企业、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商品砂浆生产单位、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11、本市各建筑、建材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12、建材质量投诉举报电话:64438614。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的通知
(沪建材办[2002]0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准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材使用的质量行为。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材料准用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对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实施准用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管理。
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的申办,按归口管理、协同承办的要求进行。
对本市的《准用证》申办企业,由区县建材质监机构按照所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负责《准用证》的申办登记、初审、日常监督和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对外省市、境外和国外的《准用证》申办企业,由市建材质监站负责《准用证》的申办登记、初审、动态监督管理和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3、建设工程材料的准用产品目录,由市建委依据《建材条例》规定公布。
4、凡实施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按规定取得《准用证》的,本市建设工程不得使用。
5、《准用证》的申办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办企业应当到相应的《准用证》承办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准用证申办登记表》,并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申请表》和《申办准用证应提交资料目录》;
2)《准用证》承办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企业申办资料当场予以核查,凡符合要求的,受理并出具“申报材料受理证明”。
凡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3)对受理的本市《准用证》申办企业资料,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市建材质监站。
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进行复核汇总后报市建材办;对受理的外省市、境外和国外《准用证》申办企业资料,市建材质监站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报市建材办。
4)市建材办应当对汇总上报的《准用证》申办材料进行核准审核,并自初审上
报之日起10日内予以核定。
凡不符合要求的申办材料,书面通知《准用证》申办企业,同时抄告相关建材质监机构,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5)市建材质监站应当依据市建材办核定意见,对新获证企业统一制作临时《准用证》,并通知获证企业办理相关领证手续。
6、市建材办应当及时将取得本市《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单位予以公告。
7、在《准用证》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的30日内,向市建材质监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变更证明资料。
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企业申请的变更资料进行复核,其中,对涉及需要重新更换《准用证》证书的变更情况,经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并予以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变更时;
2)产品注册商标变更时;
3)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时;
4)产品规格型号变更时;
5)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时等。
8、对新获证企业,本市实行半年公示考察期制度。
在公示考察期内,新获证企业应当凭临时《准用证》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公示考察期满前10日内,向市建材质监站提出办理核换正式《准用证》的手续。
9、市建材质监站和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应当对公示考察期内的新获证企业加强监督管理,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质量的动态监督抽查。
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在公示期满不予换发正式《准用证》,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产品《准用证》申请:1)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检1次质量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
3)经查实,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
4)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的;
5)产品有质量隐患的;
6)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10、对《准用证》持证企业,本市实行质量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市建材质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