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初稿不满意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鉴定初稿不满意
当事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由鉴定机构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如果不能通过上述办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从我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处理当事人就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时,更多的是将异议交由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而进行解释的机构仍为原评估机构,其解释的结果往往是“原评估报告公正、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此时作为同样非专业方的法院也无法从技术上对其结论进行科学、准确的判断。

正由于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评估、鉴定异议如何处理未形成相应的制度
规范,导致对当事人的异议长期无法答复,上述第三起异议即属于此类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