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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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则
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保障国有企业担保的责任主体、保障利益,根据《国有企业法》、《担保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包括国有企业为实现经营发展需要或其他合法需要为第三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第三条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国有企业担保必须与企业经营发展相衔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保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应遵循市场化机制,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和前置管理,加强专项管理和内部控制。
国有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应注重风险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风险化解。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担保时,应当遵循审慎经营的原则,按照程序、合法合规提供担保,并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管理、监控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担保授权的确定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审计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担保授权程序,把握担保授权的范围和限度。
第七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担保之前,必须要经过授权程序,明确担保授权的类型(如信用担保、实质性担保)、担保范围、担保条件和担保期限。
对于担保授权的额度,应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和风险情况综合考虑。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担保授权,不得超过授权范围,授权过程中必须符合集体决策的要求,擅自授权构成权利的滥用和公务的失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向受担保方告知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担保额度、担保期限、风险提示等内容。
担保授权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明确风险责任,确保担保责任的明确和保障。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十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担保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风险管理和防控措施,并按照企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在风险识别方面,国有企业应当注重了解受担保方的财务、法律、经营状况,评估风险、打基础;在风险缓解方面,加强签订合同,担保经营方案,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风险溢出等措施;在风险控制方面,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日常监控等方式,确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担保台账,对担保情况进行规范、科学化的统计和管理,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担保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担保时,应当制定担保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担保类型、担保风险等内容。
对于担保风险较大的情况,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企业内部层级和公司领导汇报担保风险状态。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担保风险进行预测和预警;建立风险应急机制,做好应对担保风险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员工的职责分工,建立担保管理协调机制,明确担保流程,严格执行担保授权流程,规范内部流程。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成立内部控制部门,实行内部控制标准化管理,确保担保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担保流程、内部监控等方面得以严格履行。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担保风险进行审计,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到领导层。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公司制度,明确担保工作的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方案,确保担保工作管理规范、流程严密、上下联动、依法依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在担保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将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判定,涉及到人员追责、财务追责、纪律处分等方面。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担保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合同的约定,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要对受担保方进行
补偿赔偿。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在担保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切实保护受担保方
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如果因为国有企业提供担保造成损失,国有企业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未包含的国有企业担保管理相关问题,应由企业根据法律法
规和企业章程进行规定,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程》
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工作规则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