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星光小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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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星光小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哈尔滨市星光小学校。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角头道街5号。
第四条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02 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哈尔滨市香坊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实施小学义务教
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指示,努力按教育规律办学,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年工作计划。
经常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学期学年工作,并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三)负责学校的人文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德育:对师生的道德建设和培养。
(二)教学:对教师教学水平的培养和学生学业水平的监测,以及对于教学常规的管理等。
(三)培训:对教师业务、师德方面的培养。
(四)后勤:全面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校舍维修、安全保护、购买办公用品、视频安全等工作。
(五)保健:学生体检、视力保护、处理轻微擦伤、保健知识宣传等。
(六)科研:学校的课题申报、研究等。
(七)人事:人事档案管理、绩效工资发放、晋升职称、退离休教师活动等。
(八)信息:学校的网络建设、宣传片制作、电脑维护以及对教师信息化水平提升的培训等。
(九)党建:发展新党员、宣传学习党的知识、组织党员活动等。
(十)财务:学校的收支情况、教师工资发放等。
(十一)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组织活动安排等。
第三章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1.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2.加强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3.搞好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4.积极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抓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5.参与学校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各项改革方案、终验工作安排和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6.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
织实行政治、思想、组织领导。
7.积极支持校长依法展开教学与行政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及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把学校办好。
(二)议事规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2.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3.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支部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支部办公室。
第十七条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六)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七)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八)监督本单位运行。
(九)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九条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和执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3 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方代表 1名,由举办单位委派。
(二)本学校代表4名,校长1名、副校长2名、职工代表1名。
(三)社会各方代表6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代表各1名,由各部门委派产生,服务对象3名,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公开聘选。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建议。
(二)提出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建议。
(三)提出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建议。
(五)提出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及修改建议。
(六)提出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建议。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八)对管理层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
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对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节理事
第二十二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接受本学校邀请参与社会活动。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理事长
第三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由举办单位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1名,由本校校长担任。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管理层的落实,管理层行政会议决议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
(一)制度的制定
(二)人事调整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行政执行机构。
管理层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校长的产生方式为区教育局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区教育局任免。
第四十二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校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党支部、财务、保健、档案、人事、后勤、政教处、教导处、科研、学籍管理、图书馆等机构。
第七章服务对象
第四十五条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好的教育。
(四)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五)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六)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六条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学生应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习学生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等义务。
第四十七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现场、电话或网上提出意见建议;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纪检部门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积极接受,开展调查核实,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八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四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五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学校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校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区教育局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中共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哈尔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十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六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案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年5月6日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哈尔滨市星光小学校和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
第七十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签章举办单位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