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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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
理规定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公司)专业
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评聘工作管理,规范评聘工作程序,确保评
聘工作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适用范围
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系统内各单位。
1.3管理体制
公司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管理
体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相应的评审条件经过授权的评
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或经过考试取得的资格,用人单位
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进行岗位任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从
取得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和级别
公司可开展评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有工程、经济、会计、
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系列分为初级、中级、高级3个
级别。
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
工程系列
在国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上设置正高级,名称为教授级高级工
程师。
1.5评审权限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
计师、高级政工师以及总部和部分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的中高级工程师、
政工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有条件的二级单位,经总公
司评估授权可对相关专业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自评结果报总公司人力
资源部复核;经济及会计系列中级任职资格全部实行社会化考试。
1.6人员范围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仅限于系统内有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人员,达到离
退休年龄的人员和返聘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职责分工
2.1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统一协调管理中建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具体包括:
2.1.1依据管理权限,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2.1.2组建总公司评审各专业系列评审委员会;
2.1.3组织实施总部及没有自评权限单位相关专业的评审工作;
2.1.4审批自行评审单位评审权限和评委会;
2.1.5复核自行评审单位评审结果。
2.2授权评审单位
2.2.1根据总部评审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内部相关规定和办法;
2.2.2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相关专业任职资格的评审;
2.2.3证书情况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2.3管理学院
2.3.1负责总公司评审各专业的资料收集、整理和评审会的组织工作;
2.3.2负责证书制作;
2.3.3申报表归档;
2.3.4补办证书和各类评审资料。
3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有中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须严格坚持
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含试行条例)或等级标准中所规定的
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
基本任职条件。
3.1学历、年限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
规学历,并在取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工作满一定的年
限。
3.1.1初级:
3.1.1.1中专、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后,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1.1.2中专毕业,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及以上,可参评助理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
大专毕业,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及以上,可认定
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1.1.3大学本科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可考察认定助理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1.2中级:
3.1.2.1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及以上;
3.1.2.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
年及以上;
3.1.2.3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
3.1.2.4博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可考察认定。
3.1.3高级:
3.1.3.1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8年及以上。
3.1.3.2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3.1.3.3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3.1.3.4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
3.1.4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至少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受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3.2外语水平的要求
3.2.1凡申报工程、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
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全国职称外语通用标准分数
线以上的成绩,且外语成绩须是在取得前一层级任职资格之后考取的
才为有效。
3.2.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
可以免于参加相应的职称外语考试:
3.2.2.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3.2.2.2大学本科学历、外语通过国家六级统考,取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
技术任职资格的;取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3.2.2.3在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取得本科学历或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的;在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或研究所取得研究生
学历或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3.2.2.4在国外连续满一年的公派店铺人员或出国培训人员,回国年限在5
年以内。
3.2.2.5取得外语专业专科(含)及以上学历的。
3.2.2.6新托福考试100分以上或“IELTS”(雅思)考试6分以上;参加《全
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通过高(A)
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
3.2.2.7任现职以来有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译者正式出版过外语专著、译著或
由本单位作为保留用的翻译资料达到5万汉字以上的。
3.2.2.8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3.2.2.9获得省部级和总公司级“劳动模范”、“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
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
等以上级别荣誉称号申报高级政工师的;
3.2.2.10派出连续2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扶贫人员,在援助期间或回
本单位后首次申报高级政工师的;
3.2.2.11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去海外工作,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并通过大学英语
四级(CET-4)考试且在各单位驻外机构或海外项目连续工作2年以上
申报中级任职资格、连续工作满4年申报高级(含教授级)任职资格
的,可免试职称外语。
3.3各专业系列申报所需的个性化要求在发评审通知时进一步明确。
3.4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以人事部门发文认定日期为准。
3.5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
成人教育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符或相近,该学历可
以作为申报考评的学历。
3.6转评、转业军人及公务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具体要
求:3.6.1转评
3.6.1.1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整或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的,在新的专业技术
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在达到该系列规定的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可申报转
评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评任职资格应具备国家规定相
近专业的学历,其同级别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3.6.1.2非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工程系列任职资格。
禁止
经济和会计系列人员为规避考试通过申报工程师的方式取得中级职称,
禁止所学和所从事岗位为非工程系列的人员,以工程师职称为基础申
报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或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符合转评条件的
除外。
3.6.1.3严禁跨专业序列转评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人最终只
能取得单个系列的高级任职资格。
3.6.2转业军人及公务员
3.6.2.1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的人员,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从事专
业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满5年,
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6.2.2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满15年、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
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满3年,可直接申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评审委员会
根据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际需要,评委会分别设高、
中两级。
各级评委会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
4.1评委会组建
评委会原则上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
未经总公司授权,不得跨专
业技术职务系列组建评委会。
组建评委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1.1具有足够数量的符合评委会成员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4.1.2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4.1.3组建单位有能力实施对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4.2评委会组成
评委会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同组成,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
出席评审会议的成为执行委员,高、中级
评审会成员及执行委员分别不少于下列人数:
4.2.1高级评委会成员不少于25人,执行委员不少于17人;
4.2.2中级评委会成员不少于20人,执行委员不少于14人。
4.3评委会调整
评委会成员调整由组建单位负责。
评委会成员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
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同时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调
整人数亦不应多于三分之二。
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调整或撤销。
4.4评委会成员条件
4.4.1各级评委会成员的基本条件:
4.4.1.1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
4.4.1.2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是本单位或本部门、本系统、
本行业的专业技术骨干;
4.4.1.3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4.4.1.4组织纪律性强;
4.4.1.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4.1.6在职在岗。
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委会。
4.4.2各级评审会执行委员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4.4.2.1高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正高级
任职资格的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其中50岁以下专业技术骨干原则上要占评委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4.4.2.2中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专
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4.4.2.3初级评委会执行委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4.3高级评委会成员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4.3.1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4.4.3.2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
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4.4.3.3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
术规范和技
术规程,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4.4.3.4政策观念强,能认真履行职责,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
力。
4.5评委会的任务和工作程序
4.5.1评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总公司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的有关规定、要求和评审程序、标准条件,对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4.5.2各评委会按规定评审相应系列、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一层级的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低一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5.3评审会议期间,执行委员须认真、仔细地审阅评审材料,充分发表意
见,根据考试、考核、评议和量化赋分等情况,对评审对象进行综合
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4.5.4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凡经评委会评审表决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一律
不得重新召开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委会评审。
4.5.5各评委会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组建单位负责,不受理下级单位或个
人对评审工作的意见。
4.6纪律与监督
4.6.1评委会组建单位不得对外公布参加评审会议的执行委员名单;评委会
执行委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
保
守评审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活动中的有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和组
织的查询;在涉及评审其亲属时,评委本人应予以回避。
4.6.2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各级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对评委会、评委会组建
单位以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6.3对违反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任意放宽条件、
标准、扩大范围的、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评委会及其
组建单位,视情节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该评委会的
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等。
4.6.4对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报。
5评审及认定
5.1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5.1.1评审前准备工作。
对评审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和分类整理,做好评
审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5.1.2召开预备会议。
评委会成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评审办法,研究
分工和时间安排等。
5.1.3审阅申报材料。
评委会执行委员审阅评审材料,掌握评审对象的情况,
了解评审对象的成果,集体讨论研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5.1.4评委会评议评价。
评委会在听取各评委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进
5.1.5无记名投票表决。
评委会全体执行委员按规定程序审议,进行综合评
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能有效。
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5.1.6有自行评审权的单位可在遵从上述基本程序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
采取量化赋分、测试、答辩等办法进一步提升评审质量。
5.2有自行评审权的单位仍按原有评审权限对相关专业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自评高级工程师等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正式行
文认定。
5.3专业技术人员对评审结果有意见或疑义的,可以向评委会所在单位人
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纪检
监察部门反映。
5.4委托评审
5.4.1总部和有自行评审权的单位原则上不接受外部单位委托评审,确有特
殊需要的,须先报请总部同意后再参加评审;
5.4.2委托评审人员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委托函;
5.4.3对因专业、工作性质特殊而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评委会不能评审的,
应委托相应的外部评委会代为评审。
5.5评审周期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工作安排每年组织一次评审。
5.6公司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支持专业技术
加执业资格考试,对取得下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有关
系列的任职资格评审可适当在工作年限方面破格,最多不超过一年。
具体包括: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工程师(结构、土木、公用设备、
电气、机械);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建造
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法律从业资格证;
国际上公认的CMA和ACCA。
6聘任
6.1通过评审、社会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根
据工作需要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聘任;
6.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需遵循科学合理、评聘分开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
实行择优聘任,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
6.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根据工作需要、岗位变化、受聘人员年龄等情况
确定,一般为四年。
7证书管理
7.1职称证书由总公司统一印制,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
行印制、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7.2所有职称证书编号规则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
7.3对已通过评审、认定取得资格的人员,须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
定批文为依据,及时办理证书;拖延时间超过2年的不予办理。
7.4持证人要妥善保管证书,证书丢失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由
所在单位负责职称工作的人员出面办理补发新证件的手续。
8其它
8.1凡系统内能评审的专业,禁止员工参加社会上的职称评审,只能参加
中建的评审,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之后才能参加外部评审,未
经审批同意自行评审的结果无效。
9附则
本规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与
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