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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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为原告的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他的被告是比较复杂的,要看具体情况分析,具体的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如何确认的,和我一起看看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的内容吧。
看过之后就会了解了。
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
从新《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
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
护原告股东的利益。
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但并非所有股东均可起诉。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或者恶意诉讼,公司法对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都作了限制。
1、持股数量要求。
我国新《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提起诉讼时的持股数额没有限制,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2、持股时间要求。
新《公司法》第151条对有限公司的持股时间也没有限制,但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股东的持股时间规定为“连续180日以上”,随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强调这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
如果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后,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除非由其它适格股东作为原告继续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