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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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XXXX—XXXX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特点如下:
——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适用于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营过程;
——强调了在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防止污染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食品的经营过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散装食品
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2.2现场加工食品
在商场的门店的操作间内,由食品操作者对食品进行切割、腌渍、烹饪,或蒸、烤、炸、烙等加工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消费者购买后不需要清洗即可直接加工的食品。
包括各种熟食、面包、点心、冷菜、凉菜、切割果蔬、半成品等。
3 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3.1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
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3.2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3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
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3.4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
培训。
3.5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
理制度。
4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4.1采购
4.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
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
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4.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
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4.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
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4.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
品生产许可证 QS 标志。
4.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
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2运输
4.2.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
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
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4.2.2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
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
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4.2.3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4.2.4 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
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
他损伤。
4.2.5 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
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4.2.6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
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
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
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
a)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b) 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
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肉制品;
c)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
d) 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
的食品。
4.2.7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GB/T 191规定的
“温度极限”标志或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4.2.8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
6388的规定。
4.2.9 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GB/T 15233
和GB/T 16471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GB/T 16470的规定。
4.2.10 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
GB/T 24616的相关规定。
4.3验收
4.3.1 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4.3.2 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
食品应根据相应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
4.3.3 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
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4.3.4 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
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4.3.5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
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
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3.6 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4.4贮存
4.4.1 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
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
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4.4.2 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
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4.3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
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应有充足
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
要。
4.4.4 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
装置、空气清新。
4.4.5 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
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
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
10cm以上。
4.4.6 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
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
4.4.7 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
4.4.8 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
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4.9 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
节温度的设施。
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
4.4.10 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
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4.5销售
4.5.1 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
明确销售人
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4.5.2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
所。
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4.5.3 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
施设备。
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4.5.4 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
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
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4.5.5 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
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4.5.6 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
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4.5.7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
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
施。
4.5.8 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
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4.5.9 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
地码放。
4.5.10 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
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
用期。
4.5.11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4.5.12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
销毁,并记录。
4.5.13 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
情况。
4.6现场加工食品
4.6.1 设施卫生要求
4.6.1.1加工食品场所不应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
区。
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
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
外。
4.6.1.2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
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4.6.1.3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
加工和销售的场所。
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
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
安装
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
4.6.1.4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
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食品加工
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
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出口、入口宜分
开设置。
4.6.1.5食品加工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
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
可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
量相适应。
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
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
工操作过程。
4.6.1.6食品加工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
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
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
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
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
4.6.1.7食品加工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
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应平整、无裂缝。
食品处
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
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
4.6.1.8食品加工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
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
其结构应密闭,能防
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4.6.2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4.6.2.1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
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
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
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4.6.2.2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
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
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4.6.2.3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
减少交叉污染。
4.6.2.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
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
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
的区分标志。
4.6.3 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4.6.3.1应符合4.1的要求并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
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入库前应进行验收,
出入库时应登记。
4.6.3.2食品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
过程中受到污染。
4.6.3.3食品贮存应符合4.4的要求。
食品冷藏、冷
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
要求并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
在同室内存放。
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
分标识,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
验。
4.6.4 操作卫生要求
4.6.4.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
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加工和使用。
4.6.4.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
物性食品应分池清洗,水产品宜在专用水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应消毒
处理。
4.6.4.3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
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4.6.4.4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
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4.6.4.5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
内使用。
4.6.4.6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应直接置于地上,防止食品
污染。
4.6.4.7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
显标志。
4.6.4.8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应进
行烹调加工。
4.6.4.9不应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
再次供应。
4.6.4.10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
温度应不低于70℃。
4.6.4.11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
4.6.4.12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
5 产品召回和追溯
5.1 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从采购、运输、贮存、销
售各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并做好记录。
5.2 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
录。
5.3 当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时,应确保能追溯和召回食
品。
5.4 记录应真实、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
5.5 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产品
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通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5.6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应立即停止经营。
5.7 召回已经上市的应召回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
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5.8 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经营单位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
予以销毁。
6 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6.1人员健康管理求
6.1.1应建立并执行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
制度。
6.1.2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
康证明。
6.1.3应将下列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
作岗位上: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
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
安全疾病的人员;以及皮肤有未愈合伤口的人员。
6.2人员卫生要求
6.2.1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整理个人卫生,防
止污染食品。
6.2.2与食品接触的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
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接触食品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6.2.3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
勤换衣服,不应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及其他化妆
品。
6.2.4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不应吃食物、吸烟、随
地涕吐、乱扔废弃物等。
6.2.5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销售人员应
戴口罩,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7 培训
7.1应建立员工的培训制度,对本企业所有从业人
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7.2应根据不同岗位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进行
相应培训,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
7.3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
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计划的有效实施。
7.4应保持培训记录。
8 管理机构和人员
应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及卫生管理人员。
9记录和文件管理
9.1记录管理
9.1.1应建立记录管理制度,对食品采购、运输、验
收、贮存、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以增加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可信性和有效性。
9.1.2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
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9.1.3各项记录均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
录内容完整、真实。
9.1.4对本规范所规定的有关记录,保存期不应少于
二年。
9.2文件管理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