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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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根据《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桂人发〔2009〕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专指经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应是设在桂林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毕业离校后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实践和就业培训机会,提升其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同时开辟我市用人单位选才用才的新途径,促进本高校毕业生更好更快地实现充分就业。
第四条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基地自主,公益服务,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由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信委、国资委、工商局、工商联和共青团桂林市委等部门组成的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经费保障和就业见习基地的审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负责督促检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材料的审核;对就业见习基地的监督管理;办理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日常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基地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就业见习基地的实际需求,制定见习制度;
(二)积极与高校和毕业生联系,接受见习报名,组织安排高校毕业生参与就业见习;
(三)负责落实见习生的指导老师或传、帮、带负责人。
(四)与见习毕业生协商签订《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发放桂林市财政提供的每个见习生每月650元见习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生见习期间的住宿、用餐等方面提供便利.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确保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每月综合补贴不低于桂林市当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要为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每月不低于15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六)负责见习生见习期间的日常管理与见习考核,并出具见习考核鉴定;
(七)负责承办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设立条件与调整
第七条桂林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能够接纳一定规模见习生的企事业单位及各类开发园区可以申请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第八条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具有对见习生进行就业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及培训条件,并且能提供与见习生的专业对口、具有一定的管理或技术含量的见习岗位.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平均每年提供见习岗位
应不少于5个.鼓励见习单位自行出资接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第九条就业见习基地必须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生的管理、生活补贴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内容。
第十条申请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见习基地的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4、见习生见习管理制度(包括本单位接纳见习生的方式,对见习生的管理、要求,见习期间工作、生活、学习条件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直接向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或由各县区(开发区)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察或委托考察单位的见习环境,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属实.
(三)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颁发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就业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
每年接受一次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见习申请及接收
第十三条就业见习基地可通过以下方式发布就业见习岗位:
(一)统一发布。
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桂林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及人才网就业见习栏目、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统一发布见习单位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二)自行发布。
见习单位可自行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就业求职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但必须报市高校毕业
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高职院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广西籍应届毕业生,及上述高校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广西籍高校毕业生.高校应届毕业生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暂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
(二)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规定和各项纪律。
第十五条已参加自治区、市、县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见习。
第十六条接收就业见习生主要采取就业见习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
就业见习单位应优先接收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
第十七条高校毕业生根据公布的就业见习基地和见习岗位情况,填写《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和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与就业见习基地接洽。
就业见习基地通过桂林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及人才网核实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并将拟参加见习人员名单送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见习生上岗后,见习单位应与之签订由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格式的《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一式三份,并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备查.
第十九条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负责办理发放参加见习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所需经费由见习单位预支.就业见习单位将当月见习生的以下相关材料报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备案。
1、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2、《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一份;
3、《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册》(附件4)一份。
第五章就业见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制定就业见习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要尽量提供食宿(不能提供住宿的按不低于200元/每人每月标准给予住宿补贴)和适当的生活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等经费要有专人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就业见习基地其他有关费用由各见习单位负责。
第六章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程序
第二十三条由就业见习单位给见习生预支见习补贴并办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第二十四条就业见习基地在每季度末向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财政补贴申请。
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书。
(写明申请补贴的人数、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联系人电话以及补贴专用账户、账号等基本情况)
(二)《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登记表》(附件5)(三)《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册》(附件4);
(四)《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并送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将见习补贴等相关经费以转账形式划拨到就业见习单位。
第七章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就业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见习基地同意并报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并报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违法行为,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追究的.
第二十九条见习时间一般应不低于3个月,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协商,并在《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中明确。
第三十条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填写《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6),由见习单位填写见习鉴定并加盖公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见习单位需正式录(聘)用人员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见习生中录(聘)用。
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毕业生,
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八章就业见习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考核机制。
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各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和个人,桂林市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县(开发区)就业见习基地由县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表格资料
附件1
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申请见习单位:申请见习岗位:
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协议书
甲方: (见习基地)
法定代表人:
单位所在地:
乙方: (见习生)
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见习学生与见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
乙方见习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
部门,从事工作.
三、甲方义务
1、甲方为乙方落实指导老师或传、帮、带负责人.
2、甲方为乙方负责预付发放不低于桂林市当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综合补贴(含桂林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650元的见习补贴,其余部分由就业见习基地单位负担),同时按规定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如不提供住宿,另提供不低于200 元/月的住宿补贴及-—-—(其他待遇) 。
3、甲方对乙方进行日常考核,见习期满出具《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
4、凡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见习毕业生,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5、甲方不得单方提前解除见习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四、乙方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见习规章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如违反国家法规或企业规章,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必要的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见习协议.
2、因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甲方财产重大损失的,甲方按相关规定处理。
若因乙方原因需要提前解除见习协议,乙方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
终止见习协议材料需报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劳动保护
1、甲方应为乙方办理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甲方所办理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见习期限.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根据岗位需要,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尚需协商一致的其他问题: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桂林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4
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审核机构:(盖章)
附件5
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年月
填表人:联系电话:签批人:
注:1、补贴发放时间应在次月10日前,不得拖欠。
2、当月在岗时间不足15天离岗的,补贴标准按50%发放
附件6
桂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见习单位:见习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