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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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动态监测、准确分析、全面掌握宁夏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保证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测系统是为有效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扩散,切实维护宁夏辖区金融稳定,依托人民银行内联网,采用计算机系统实现对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的业务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使用监测系统的宁夏辖区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系统的数据采集必须坚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监测管理
第五条监测对象:宁夏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
第六条监测职责:
(一)银川中心支行负责全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管理工作,全面掌握全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好分析汇总工作,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上报和有效化解,指导全区各市中心支行及银川市辖区各县(市)支行开展相关监测工作。
(二)各市中心支行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按时搜集、录入、审核、上报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各项数据,指导辖区各县(市)支行开展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并做好分析汇总上报工作。
(三)各县(市)支行负责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工作,按时搜集、录入、审核、上报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各项数据,并及时上报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七条监测指标包括月度监测指标、季度监测指标和半
年度监测指标三类。
月度监测主要监测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季度监测主要监测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资本、资产负债及质量、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盈利能力、流动性七个方面,半年度监测主要监测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股东结构。
第八条各市中心支行要积极组织辖区县(市)支行及时做好各类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的数据报送工作。
(一)每月结束后 8 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上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月报表》,并同时上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月度分析报告》。
(二)每季度结束后 20 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上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季报表》,并同时上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季度分析报告》。
(三)每半年结束后 20 日内通过监测系统上报《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股东明细结构表》。
第九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与被监测对象和金融监
管部门建立必要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信息共享的畅通及数据来源的
稳定和规范。
第十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监测系统准确分析、全面掌握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不断提升风险监测水平。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监测系统各级操作员通过人民银行内联网登录监测系统,报送、审核、汇总基础数据,进行风险监测分析。
第十二条监测系统各级操作员应熟练掌握监测系统的操作流程,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改登陆密码和个人信息,保证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监测系统操作员采用实名制,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不同
权限。
用户类型分为系统管理员、数据报送员、数据审核员和一般用户。
系统管理员只设在银川中心支行,各级分支机构设置数据
报送员和数据审核员,各级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申请设置一般用户。
(一)系统管理员对监测系统有最高管理权限,负责所有数据报表
的审核、汇总,必要时回退中心支行数据要求其修改;负责与各市中心支行的沟通与协调;负责用户权限、系统维护和机构管理等工作。
(二)各市中心支行的数据审核员对数据报送员录入的报表进行审核、回退和管理等,并负责向银川中心支行报送所有报表;各市中心支行的数据报送员负责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数据录入、上报。
(三)县(市)支行数据审核员对县(市)支行数据报送员录入的报表进行审核、修改和回退,并负责向中心支行报送县(市)支行的所有报表;县(市)支行的数据报送员负责辖区法人金融机构的数据录入、上报。
(四)系统设立的一般用户仅有浏览和查询功能,供相关工作人员查询和使用辖区的报表数据。
第十四条监测系统在人民银行内联网上运行,网络环境应保持通畅和安全,不得与互联网相连。
第十五条银川中心支行金融稳定处负责监测系统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银川中心支行科技处负责监测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负
责技术维护的科技人员应及时做好系统的数据备份与恢复工作。
第四章检查考评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各级分支机构要按时录入、审核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各项数据,确保各项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银川中心支行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考评,以推动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加强中小法人金融
机构风险监测工作
第五章附则
修改并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银川中心支行制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