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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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涉外公证
【发文字号】司发通[1995]088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7.25
【实施日期】1995.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
(1995年7月25日司发通[1995]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卫生厅(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护士进行国际间劳务合作与交流活动日益扩大,护士赴国外工作的人数逐年递增。
为了维护国家对护士管理及护士执业证书核发与管理的严肃性,保证出国护士的素质,适应国际交流的需要,现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派遣或个人申请出国的护士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护士执业证书》)的公证问题作如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