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百清寻衅滋事案(湖织公(南)行罚决字[2021]0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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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百清寻衅滋事案(湖织公(南)行罚决字[2021]0093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织公(南)行罚决字[2021]00933号
【处罚日期】2021.06.10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织南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吴兴区
【处罚对象】黄百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4:32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4日20时20分许,黄百清在织里镇茵特拉根重庆食府的楼道内,酒后为寻求刺激无故采用掐手臂的方式对钟XX等人进行伤害。

后被织南派出所民警抓获。

综上所述,黄百清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黄百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黄百清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送达湖州市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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