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关于未成年人主体适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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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关于未成年人主体适格的建议从民法典对“自甘风险”的规定来看,自甘风险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二是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三是接受该危险不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兽良风俗。
具体来说,构成“自甘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
1、活动本身具有风险性,且该风险是自始客观存在。
如足球、登山、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2、这种危险是被社会所许可的,是不被法律所禁止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文体活动。
自甘风险只能在特定的对象中适用,即文体活动,包括学校文体活动、对抗性较强的文体运动、冒险运动等等,并非所有的活动中都可以适用。
3、主体上的适格性,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
也就是说,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比如说不参加足球比赛就不会受到这样的伤害,而自己在明知的前提下还要参加。
同时,损害的对象必须是文体活动中的参与者,不能是其他的第三人,否则就按照相关的侵权贲任划分来承担贲任。
4、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行为人应明知参与此活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
自愿方式应包括口头明确间意或签订条约、合同等书面明示方式,也包括当事人以自愿参加活动的行为而表示的默示方式。
5、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道德或法律义务而承担风险,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选择进入到危险中,比如
为了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挑战自我等,但不可违反公序良俗,必须符合社会善良风俗、日常习惯和行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