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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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劳动厅
•【公布日期】2000.05.30
•【字号】陕劳发[2000]197号
•【施行日期】2000.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30日陕劳发[2000]197号)
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三级医院,省直管医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
为做好《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出台后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已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级医院,省上原则上对其定点资格予以认可,但也需向省劳动厅医改办报送有关资料。

以后年检时,一律按《实施办法》中分级管理的要求进行。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暂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医疗机构;
2、个体经营的医疗机构。

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公布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一并予以公布,供所在统筹地区职工选择。

四、《办法》个规定报送的材料,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须于六月底前报省劳动厅医改办。

地址:省政府大楼7楼96号:联系电话:7292226,7299003(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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