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规范经费开支严格财务管理自查整改的意见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规范经费开支严格财务管理自查整改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8.05
•【字号】禹政办字〔2016〕35号
•【施行日期】2016.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规范经费开支严格财务管理自查整改的
意见的通知
禹政办字〔2016〕35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规范经费开支严格财务管理自查整改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关于开展规范经费开支严格财务管理自查整改的意见
市财政局
按照德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对省中央八项规定专项督查组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落实的通知》(德办查字〔2016〕59号)要求,为贯彻省专项督查组反馈意见,全面落实好各项整改任务,现就在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市直部门(单位)组织开展规范经费开支严格财务管理自查整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查内容
(一)经费管理情况。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实施办法、德州市实施细则要求,对照中央、省、德州市有关强化财务管理的文件规定,对本单位接待、会议、公车购置和运行费用以及加强财务管理、控制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深入开展自查:
1.严控“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是否按要求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预算,将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费用、公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全部纳入预算,并单独列示;预算执行中有无突破预算的行为,是否做到了“三公”经费只减不增;是否存在公车使用管理违反公车改革“六个不得”,违规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使用车辆运行维护费用等情况。
2.严格执行支出标准。
是否按照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出国以及公务用车等管理办法或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有关规定,强化预算硬约束,不列支超预算、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切实维护财务制度的支出刚性;是否做到强化支出审核责任制,把好资金使用、票据管理和支出审批关;是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函、审批和清单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差旅、会议、培训等审批和报销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全
面落实会议定点制度。
3.强化工资津补贴管理。
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是否严格遵守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和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要求,如实反映人员信息和经费预算,严禁超编制、超标准申报人员经费预算,严禁以虚报人数、吃空响等方式冒用财政资金;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省、德州市规定的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二)资产管理情况。
对照《德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2015〕8号)、《关于规范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德财资〔2015〕21号)、《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禹国资〔201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深入开展自查:
1.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重点对出租出借房屋、土地资产等进行深入梳理核查,对出租出借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规范,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2.强化公务用车改革收缴车辆处置管理。
严格车辆资产处置申报、评估、公开拍卖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
(三)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对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深入开展自查:
1.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情况,是否应采尽采。
2.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3.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是否在采购过程中认真落实节能环保、采购国产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4.合同履约验收情况,是否按合同认真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5.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情况,是否有超标准采购、豪华采购情况。
(四)公款存放情况。
按照2015年禹城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开展公款存放中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禹办字〔2015〕11号)文件要求,是否做到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等单位公款存放机构要全部经过集体决策或者公开招标选定,并且坚决禁止以下行为:
1.领导干部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要求,未经集体决策或者招投标等公开方式存放公款,或者干预公款存放的集体决策和招投标工作。
2.领导干部在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直系亲属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3.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直系亲属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直系亲属所服务的金融机构,参加本人所在单位(部门)、直接分管单位和下属单位公款存放招投标,或者作为集体决策备选金融机构,本人未主动报告并实行公务回避的。
5.其他可能在公款存放中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禁止性行为。
二、自查整改要求
2016年8月10日至20日,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迅速组织开展全面自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周密组织部署,扎实开展自查。
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抓好整改,做到立查立改、及时自纠。
要把财经纪律、支出标准的刚性约束作为高压线,严把支出关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和规范使用。
对涉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该由个人承担的必须由个人承担,该追回的坚决追回,该清退的
彻底清退。
对违规自行新设津补贴项目、提高发放标准或扩大发放范围的,坚决予以取消,立即停止发放;对已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和资金,应予全部收回,纳入综合预算管理。
对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使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迅速整改到位。
对政府采购执行和公款存放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予以纠正。
对涉及资产管理和审批程序存在问题的,要尽快制定相关制度办法,加强资产财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三、工作要求
高新区、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自查中要坚持边查边改、即知即改,绝不拖延。
要注重把开展自查和规范工作、把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把解决具体问题与普遍性问题紧密结合,研究建立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自查情况于8月22日前以本单位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监督科(联系电话:7260572)。
对在自查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开展工作,或对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高新区、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重点抽查又发现的新问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严厉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