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权与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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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权与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36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文忠徐静沈莉萍
【审理法官】张文忠徐静沈莉萍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国权;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王国权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王国权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国权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国权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诉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权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国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国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9:09:1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7年2月16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埇政征〔2017〕1号《关于对汴河徐庄安置区项目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及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范围:东至铁路、南至物流园北围墙、西至206国道,北至警察学院南墙。
征收部门: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宿州市埇桥区汴河街道办事处。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第六项征收补偿原则明确为:(一)对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补偿或安置。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及征收公告发布后突击搭建、装修的,不予补偿或安置。
违法建筑的时间界定,以2000年3月6日《关于宿州市城市建设规划区内禁止个人自建住房严格控制零星建设住房的通告》发布日期为准。
通告发布后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合法手续而擅自建造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
实物界定依据2000年3月6日安徽省第一次测绘院航拍图片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结合实际丈量为准等。
该《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九)项对违法建筑的处置分不同时间节点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比例。
张丙进的房屋位于上述项目范围内,张丙进持有原宿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建房期间亦未办理相应的规划准建手续,征收编号xxx-53。
征收时征收实施单位依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对张丙进不同时段修建的住房进行了实地的测量并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了核算,同时对张丙进进行了告知,张丙进亦在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告知单、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单上签名。
2017年3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张丙进等签订征收编号为xxx-53的《宿州市埇桥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按协议取得安置房屋三套。
现张丙进以其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计算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埇桥区房屋征管中心在拆迁补偿中克扣张丙进房屋面积208平方米的行政行为违法。
另查明,2019年7月6日,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更名为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埇桥区房屋征管中心对张丙进不同时期建造的住宅面积按照不同比例进行认定的补偿面积是否合法。
《汴河徐庄安置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条根据不同时间段航拍图是否有记载、是否积极签约把补偿方案比例分为100%、80%、60%、50%、40%、20%、15%、10%、0%这九种。
《宿州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也根据被征收房屋是否有有效的权属证明、建房批准手续、不同时期的航拍图有无记载等条件对房屋面积按照比例进行不同认定。
在征收实践中,因为有些房屋登记、准建手续不齐全,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征收部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认定某个时间点前建成的房屋作为合法面积予以补偿。
故埇桥区房屋征管中心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张丙进被征收房屋以航拍图等时间节点按照相应比例对张丙进家庭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认定核算并无不当,张丙进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均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丙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丙进负担。
张丙进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徐林昌上诉称,其房屋被历史侵占,原审未审理历史形成的侵权事实,故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
王国权与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沪03行终36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毅松。
委托代理人周晓峰。
委托代理人夏晨龙。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国权因诉被上诉人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资局)作出的规划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权以已获得所申请公开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权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国权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王国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文忠
审判员徐静
审判员沈莉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陆华
书记员秦姝婷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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