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以给付优惠金形式招揽业户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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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以给付优惠金形式招揽业户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5.24
•【文号】工商竞争字[201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5.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以给付优惠金形式招揽业户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竞争字〔2010〕105号2010年5月24日)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汇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给付优惠金形式招揽业户的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的请示》(吉工商公字〔2010〕9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营者为谋取商业利益,采用给付财物的手段收买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的行为,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为吸引业户到自己的市场承租摊位,以“优惠金”的名义给付业户一定财物,属于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八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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