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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河南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九·八”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矿[2009]15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09.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河南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九·八”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
(浙安监管矿〔2009〕159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灵宝市金源矿业公司第五分公司王家峪矿井下发生火灾事故,死亡13人。
矿山井下作业由我省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总承包。
此外,2009年7月11日,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井下发生炸药爆炸事故,造成16人死亡、6人受伤,也与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关。
据调查,该铁矿将井下采掘工程发包给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施工单位违规将爆破器材发放地点选择在人员较密集的井底车场躲避硐室处,爆破器材运送、分发过程中存在导爆管雷管
裸露运送及炸药、导爆管雷管混放、混发现象;爆破器材发放地点照明电缆、照明灯具、开关、电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导致爆破器材分发过程中,由于漏电产生电火花引发导爆管雷管爆炸,继而引发炸药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