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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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4]91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03.18
【实施日期】1994.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的复函
(劳办发<1994>91号)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

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

“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

国家为维护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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