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报废车辆如何作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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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报废车辆如何作涉税处理
如今汽车是⽇常⽣活中⾮常重要的交通⼯具,⽽很多企业因为⽣产经营的原因也有汽车。

但是⼀些符合特定条件的汽车就要⾯临着报废的问题,那么处置报废车辆如何做涉税处理呢,下⾯就让店铺⼩编带您了解⼀下吧!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处置报废车辆如何作涉税处理
1.先固定资产转⼊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
2.发清理费⽤: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存款
3.发清理收⼊:借:银⾏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
4.报废损失借:营业外⽀——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贷:固定资产清理
5.收益⾛营业外收⼊科⽬借:银⾏存款或现⾦贷: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应交税⾦-应交销项税
⼆、车辆报废都有哪些原因
1、9座(含9座)以下⾮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15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的。

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使⽤10年。

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的按现⾏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年限最长不超过lO年。

延缓报废使⽤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的9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客车的使⽤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的按现⾏规定程序办理。

延缓报废使⽤不超过4年:延长使⽤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和⾮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定总质量⼤于1.8吨⼩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右置⽅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规定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百条的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驶的驾驶⼈,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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