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经济开发区现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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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经济开发区现执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土地
1、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应,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9.6万元/亩出让。

根据投资密度和额度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电子产业每亩投资密度不得低于120万元。

2、鼓励建多层厂房,进园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7%;园区容积率不低于行业规定最低标准,建筑系数不低于30%,园区绿化控制在总面积的20%以内。

3、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20万元/亩以上,项目投入产出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标准,否则不予供地。

二、税收
1、进入园区企业均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2、新建电子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年试生产期,试生产期实行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再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3、对入驻微电子园区的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凡市列规划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实施技改新建工业项目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次年企业新增入库税金地方所得部分100%返还企业用于发展。

5、电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补贴及融资
1、鼓励企业、自然人合伙发起创建小额贷款公司,凡非财政资金投入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并由同级政府工业发展资金出资,5年内每年补贴当年实际担保额5‰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扩大其资本金。

2、规模以上企业新增贷款,由同级财政贴息60%,其中,电子企业贴息100%。

3、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由市上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贴息、专项资金补助方式给予扶持。

对实际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转移项目,可由当地政府承担其环境评价、安全评价费用。

四、生产要素
入驻遂宁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遂宁市统一定价现行标准:水为2.40元/吨,平均电价为0.54元/度,气为1.70元/M3,,租赁开发区修建标准厂房50元/平方米〃年。

五、服务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即可申请登记,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最低限额,货币出资降至注册资本的30%。

2、市级各部门保留的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规范运作,全面实行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对一般事务限3个工作日办结。

六、奖励
1、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奖励2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5万元;荣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6万元,三等奖的奖励3万元。

确认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购买科研设备。

2、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并在全市通报表扬。

3、对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同级财政按新增入库税金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4、电子企业落户我市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等国家级品牌的,按照有关政策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同时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初次通过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电子企业,
由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5、鼓励电子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初次通过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电子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七、规费
1、减免或降低工业项目建设收费。

所有电子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项目免收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其他项目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2005年)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电子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3、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在遂宁经济开发区微电子园试行“封闭运行,独立运作”的办证“无费区”。

4、转移企业再办理工商、税务、质监等登记时,除法律规定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一律免收各种办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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