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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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沈政发[1994]15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4.01
【实施日期】1994.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办法
(沈阳市政府1994年4月1日沈政发〔1994〕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适度调控物价总水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是指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商
品价格和各种收费标准。

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调控,是指政府职能部门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市场价格采取的调控措施。

第三条市、区、县(含新民市,下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全市从事商品生产经营、从事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调控市场物价
第四条实行物价调控目标责任制。

市政府每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年度物价调控目标。

名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地区、本系统的物价调控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完成物价调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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