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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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农村卫生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缓解农民医疗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一、总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指按照统一的制度和标准,以村为单位、居民个人和集体缴费,以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为合作医疗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险。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新农合的实施,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农民群众的健康利益。
二、参保人范围
(一)农村户籍常住人口和农村流动人口,包括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在边远、贫困地区非户籍农民,且长期在此地点从事农业生产或山林、水利等特定领域的工作;
2.已经退役并获得退出现役士兵身份证的军转干部;
3.已经取得本市及以上城市居民身份证的非登录城市居民。
三、经费筹集
(一)政府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新农合实行医疗救助、保险补贴和设立新农合管理机构、信息系统等方面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
(二)个人缴费。
新农合参保人每年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保险费。
(三)其它资金来源。
对于参保人员以外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通过募集社会资金等方式筹集。
四、医保范围和待遇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1.门诊医疗
2.住院医疗
3.中医诊疗
4.常见病预防及妇幼保健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医疗保险待遇
1.门诊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支付方式,个人当年累计报销比例达到本人已缴费用的60%后,医保给予全额报销。
2.住院医疗:实行按项目预付与医保定补相结合的方式。
3.大病医疗救助:对于所列几种特殊疾病,需单独设定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五、实施机构
(一)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二)村(居)级新农合监管组织
(三)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农村医疗机构
六、重点工作
(一)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参保率。
在村(居)干部、乡镇卫生院以及新农合监管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更新参保人员资料、加强宣传、落实政策,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积极作用。
(二)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建立严格、规范的操作制度,确保信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
(三)加大为贫困地区农民提供的医疗援助力度,帮助其享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
(四)积极探索新农合+互联网、新农合+医联体等途径。
七、后续工作
(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效果。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保率。
(三)进一步完善医保体系,为农民提供便利的医疗服务。
综上所述,本次发布的《运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医保参与度,降低农村居民医疗负担,增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是一个重大的政策创新和完善。
我们有信心,通过不断地完善和创新,让新农合更好地造福农村居民,实现共同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