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手册 08 5运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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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运行标准
公司所有航路飞行必须按仪表飞行规则执行,仪表进近按照CATⅠ标准执行。
(经局方批准后的机场、飞机和机组,方可执行CATⅡ运行。
)经批准方可在非管制区域和机场运行。
运行标准取下列标准的最高值:
( 1 )运行规范中批准的最低气象标准;
( 2 )机场资料公布的机场最低气象标准;
( 3 )飞行机组最低气象标准;
( 4 )飞行手册给出的飞机限制标准。
5.1目视飞行
5.1.1目视飞行气象条件
目视飞行规则(VFR)的最低气象条件
空 域 飞行能见度 离开云的距离
6000米(含)以上 不允许目视飞行 不允许目视飞行
600米—6000米(不
含)以下的航路区域
4800 米(3英里)无云
在机场范围 MSL—3000米(10,000英尺)之间4800 米(3英里)云下150米(500英尺),
云上300米(1000英
尺),距云的水平距离
600米(2000英尺)
5.1.2目视飞行规则的航路飞行
公司总(副总)飞行师批准,并经过空管部门批准后,只有
在调机、试飞和训练时,按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航路飞行,且满足所有下述条件:
( 1 )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必须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从起飞时间至飞机抵达目的地机场着陆止,签派放行单中所列相关机场、整个航路都处于或高于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气象条件。
否则,不得签派放行飞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 2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指挥。
( 3 )飞行高度不得超过6000米,最低高度不得低于600米(距离地面或水面),并与碍物保持300米以上越障高度(在飞机半径600米范围内);
( 4 )在机场65公里(35海里)范围内,使用目视飞行规则进行进近和着陆时,要能观察到前方飞行活动;在进近和着陆的整个过程中,建立并保持对机场目视飞行程序图中所标注的目视地标或着陆道面的目视参考;
5.1.3仪表飞行规则转换为目视飞行规则
在天气条件满足目视飞行最低气象条件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飞行机组可以申请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计划,改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 1 )飞行始终在管制空域、机场空域内进行,并在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的监视下,飞行机组与相应管制部门保持直接通信;
( 2 )飞行机组与提供机场活动咨询的陆空通讯设施可以
保持直接的通信,且满足以下附加条件之一:
A.在距目的地机场18公里(10海里)范围内飞行。
B.在整个进近过程中,建立并保持对着陆道面的目视参考。
5.1.4目视飞行规则转换仪表飞行规则
在未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机场,飞行机组无法获得仪表飞行规则许可起飞,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可按目视飞行规则起飞和离场:
( 1 )在起飞和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整个过程中,天气条件符合目视飞行最低气象条件,
( 2 )飞行机组在起飞后尽快获得仪表飞行规则的飞行许可,最晚不得超出距起飞机场90公里(50海里)的范围。
5.2仪表飞行
5.2.1起飞最低标准
对所有机场,批准的公司仪表飞行规则的基本起飞标准为:( 1 )双发飞机能见度1600米(1英里)或RVR1500米(5000英尺);
( 2 )双发以上飞机能见度800米(1/2英里)或RVR720米(2400英尺)。
( 3 )如使用基本起飞标准RVR(跑道视程)数值,应使用接地区的RVR测报数值。
( 4 )对于没有制定起飞最低标准的机场,可以使用以上公
司基本起飞标准。
( 5 )对于机场公布的起飞最低标准高于公司基本起飞标准时,应使用机场起飞最低标准。
对于公司所有机型,批准的起飞最低标准为能见度或RVR400米(含),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1 )开始起飞滑跑部分的RVR或能见度,可由机长的目测数值代替;
( 2 )夜间运行要求必须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端灯;
( 3 )起飞最低标准中RVR数值,各类飞机至少由以下不同位置的RVR测报控制:C类飞机,接地区和中点RVR;D类飞机,接地区、中点和停止区RVR;
( 4 )跑道没有中线标志或中线灯,起飞最低标准不小于能见度600米。
当机场宣布实施低能见度程序运行时,对于公司所有机型,批准使用的起飞最低标准可低于RVR400米,但必须遵守下列限制:
( 1 )跑道有跑道边灯、中线灯和中心线标志,并提供接地区、停止端两个RVR测报时,起飞最低标准为RVR350(1200FT);
( 2 )跑道有跑道边灯、中线灯和中心线标志,并提供接地区、中点、停止端三个RVR测报时,起飞最低标准为RVR200(700FT);
( 3 )使用以上标准时,在座飞行的飞行员必须完成飞行训
练大纲对低能见度科目的训练,且在座机长在该机型至少有100小时的机长飞行经历,在座第二机长/副驾驶在该机型至少有100小时飞行经历;
( 4 )每个飞行员座位必须装有可用设备,且由独立的电源供给,并可靠地显示下列各项:
A.从惯性陀螺得到飞机俯仰和坡度信息
B.从惯性陀螺得到飞机航向信息
C.升降速度
D.空速
E.高度
( 5 )飞机的起飞性能满足起飞机场限制要求;
( 6 )当气象条件符合该机场的起飞标准,但低于该机场的着陆标准时,必须按5.2.8条规定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仪表飞行规则起飞最低标准汇总表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IR CHINA LIMITED
运 行 手 册
页码:5-6
日期:2006/06/07 修改号:00
批准的起飞标准
可用目视设施
要求的RVR 测报
跑道视程
双发
双发以上 基本起飞标准 接地区
能见度1600米 (1英里) 或RVR1500米 (5000英尺)
能见度800米 (1/2英里) 或RVR720米 (2400英尺)
跑道没有中线标志
或中线灯
接地区 能见度600米(2000FT)
C 接地区、中点 批准的起飞最低标准
夜间运行要求必须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跑道端灯
D 接地区、中点、停止端 能见度或RVR400米(1/4英里)(含)
跑道边灯+中线灯+
中心线标志 接地区、停止端两个RVR 测报
RVR350(1200FT) 机场实施低能见度程序的起飞最低标准
跑道边灯+中线灯+中心线标志
接地区、中点、停止端三个RVR 测报
RVR200(700FT)
5.2.2批准的仪表进近程序
经局方批准公司可实施非精密和精密的仪表进近程序。
5.2.2.1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
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有:
( 1 )VOR(甚高频全向信标)
( 2 )VOR/DME(甚高频全向信标/测距仪)
( 3 )NDB(无方向性信标)
( 4 )NDB/DME(无方向性信标/测距仪)
( 5 )LOC(航向台)
( 6 )背航道LOC
( 7 )LOC/DME(航向台/测距仪)
( 8 )ASR(机场监视雷达)等。
5.2.2.2 除Ⅱ、Ⅲ类以外的精密仪表进近程序:
( 1 )ILS(仪表着陆系统)
( 2 )ILS /DME(仪表着陆系统/测距仪)
5.2.3飞机进近类别的定义
根据批准的航空器最大着陆重量,以着陆形态的失速速度的1.3倍将航空器分为A、B、C、D、E五类。
一般一种航空器只能属于一个类别,当航空器需要以大于该类别速度范围上限的速度机动时,则自动升级到上一级类别。
A.类—指示空速小于169km/h(91kt);
B.类—指示空速169km/h(91kt)或以上但小于224 km/h(121kt);
C.类—指示空速224 km/h(121kt)或以上但小于261km/h(141kt);
D.类—指示空速261 km/h(141kt)或以上但小于307km/h(166kt);
E.类—指示空速307 km/h(166kt)或以上但小于391km/h(221kt)。
5.2.4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非精密仪表进近是使用地面导航设施,只提供方位引导,不具备下滑引导的进近。
非精密仪表进近最低下降高(MDH)不得低于75米,除非已建立目视引导,否则不得继续进近。
同时,能见度(V.S)或跑道视程(RVR)标准为:
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进近助 航设施 最低下降
高(MDH)
飞机
类别
LOC VOR NDB
基本目 视设施 75米 C、D
VIS 1600M
RVR1500M
VIS 1600M
RVR1500M
VIS 1600M
RVR1500M
C
VIS/RVR
1200M
VIS/RVR
1200M
VIS/RVR
1200M
中等目 视设施 75米
D
VIS 1600M
RVR1500M
VIS 1600M
RVR1500M
VIS 1600M
RVR1500M
C
VIS 800M
RVR720M
全套目 视设施 75米
D
VIS/RVR
1200M VIS 1600M
RVR1500M
VIS/RVR
1200M
注:全套目视设施为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四规定的Ⅰ类精密进近灯系统,并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
中等目视设施为附件十四规定的高强度简易进近灯系统,并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
基本目视设施包括低强度简易进近灯系统、进近灯不符合简易进近灯规范或无进近灯,但有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跑道端灯和跑道标志。
路道视程使用接地区的RVR测报数值。
5.2.5Ⅰ类精密仪表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精密仪表进近是使用仪表着陆系统(ILS)或精密仪表进近雷达(PAR)提供方位引导和下滑引导的进近。
ILS系统包括航向台、下滑台、外指点标台和中指点标台,如果使用DME提供相当于指点标的位置信息,则要求DME地面设备的准确度为0.5NM/OM和0.2NM/MM,机载设备也应有相应准确度的分辨能力。
Ⅰ类精密仪表进近决断高(DH)不得低于60米(ILS航道偏置进近的DH不得低于为75米),能见度不小于800米或RVR 不小于550米的精密仪表进近程序。
Ⅰ类精密仪表进近着陆标准
导航设施
ILS
ILS 航道偏置
决断高
60米 75米 目视助航设施 飞机类别
RVR (米)跑道能见度(米) RVR (米)跑道能见度 (米) 基本目视设施 C D 12001200 12001200 C 800 800 800 800 中等目视设施 D 800 800 800 800 C 550 800 800 800 全套目视设施
D
600
800
800
800
( 1 ) Ⅰ类精密仪表进近最低标准的跑道视程为接地区RVR 的测报数值,跑道能见度为着陆方向的能见度;
( 2 ) 能见度低于800米(1/2英里)时必须使用跑道视程(RVR)数值,如果不能获得接地区RVR,可用跑道中部RVR 代替;
( 3 ) Ⅰ类精密仪表进近使用跑道的跑道视程(RVR)低于800米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机载设备相当于Ⅱ类运行的设备(低高度的无线电高度表和自动油门除外和得到Ⅰ类运行的适航保证);
B. 机长和副驾驶已经受到了Ⅱ类运行的理论教育,且机长在所飞机型上已获得了超过100小时的机长飞行经历;
C. 机长按该着陆最低标准实施进近着陆,经检查合格。
5.2.6
Ⅱ类精密仪表进近着陆最低标准
公司使用任何Ⅱ类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不应低于Ⅱ
类仪表进近程序所公布的值。
下列Ⅱ类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标准是在任何机场批准使用的Ⅱ类最低标准的最低值。
初始批准Ⅱ类运行时,最初6个月内,最低天气标准为决断高度45米和跑道视程500米。
Ⅱ类精密仪表进近着陆标准
DH最低值批准的RVR最低值
30米 350米
( 1 )Ⅱ类运行要求以接地区跑道视程控制最低标准,跑道中部的跑道视程提供机长参考,跑道停止端的跑道视程只在RVR小于500米时提供驾驶员参考。
如果停止端的跑道视程不工作,也可用跑道中部的跑道视程代替;
( 2 )如果Ⅱ类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道或下滑道信号指示不稳定,不得进行Ⅱ类进近;
( 3 )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Ⅱ类运行使用的最低着陆标准:白天为跑道视程(RVR)350米,夜间为跑道视程(RVR)500米;
( 4 )进近灯工作长度从入口起小于210米,不允许实施Ⅱ类运行;
( 5 )整个跑道灯系统不工作,不允许实施Ⅱ类运行;
( 6 )跑道中线灯间隔增大至30米,允许Ⅱ类运行;
( 7 )在Ⅱ类运行期间,任何地面设施的性能下降至要求的水平以下,发生不能有效保障Ⅱ类运行的情况时,机组得到任何地面设施的性能下降的信息,必须向管制部门核实。
5.2.7仪表进近目视盘旋着陆(CIRCLE TO LAND)最低标准
目视盘旋着陆是精密仪表进近程序的延续,当指定的着陆方向与仪表进近方向有大于30度以上的夹角,在建立目视条件后,进行机动盘旋对正着陆跑道落地的过程,且在此目视机动范围内必须满足飞机复飞的性能要求。
在任何情况下,我公司各机型目视盘旋进近标准均为:最低下降高(MDH)300米(1000英尺),能见度4800米(3英里)。
5.2.8目视进近
当所进近的机场没有批准的仪表进近程序,公司必须满足以下规定,方可进行目视进近:
( 1 )机长圆满完成了训练大纲中有关目视进近的训练;
( 2 )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许可实施目视进近;
( 3 )天气条件满足目视飞行最低气象条件;
( 4 )保持云外飞行,飞行能见度必须足以保证飞行员利用外部目视参考避开所有障碍物,并操纵飞机安全着陆;
( 5 )飞机下降到相应的最低航路高度/最低安全高度、最低雷达引导高度或最后进近定位点高度之下前,必须确定飞机已在报告的云底高度以下,且飞行员已获得足够的目视参考,在整个机动飞行过程中保持能见机场;
( 6 )机长在确定从飞机所处位置,按正常的机动动作和下降率可以将飞机安全降落到跑道上之前,不得将飞机下降低于着陆跑道规定的盘旋进近最低下降高度。
5.2.9起飞备降机场标准
当气象条件符合该机场的起飞标准,但低于该机场的着陆标准时,必须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起飞备降机场应符合下述所有规定:
( 1 )对于双发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60分钟的距离;对于装有三台或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20分钟的距离;
( 2 )该机场的天气实况和气象预报组合表明,预计飞机到达该机场时,天气条件高于或等于备降机场天气标准;
( 3 )飞机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至少能爬升至备降航线最低安全高度,并能保持至起飞备降场;
( 4 )起飞备降机场设施必须满足发动机失效飞机的着陆。
5.2.10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选择备降机场时,该机场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预计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高于按下述表格计算出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在确定备降机场的最低标准时,如果公布的仪表进近程序中明确规定不得用作备降机场标准,确定该机场备降标准时,不使用该进近程序:
备降机场仪表飞行规则最低标准进近设施构成
云高能见度对于至少有一套可用进
近设备和程序的机场,其
进近设施和程序能提供直接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或直接精密仪表进近程序,或在适用时可以从仪表进近程序改为盘旋进近经批准的下降高/决断高
(MDH/DH)增加120米
(400英尺)
经批准的着陆最
低标准能见度增
加1600米(1英
里)
对于至少有两套可用进近
设备和程序的机场,针对不同跑道,每一套进近设施和程序都能提供直接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或直接精密仪表进近程序。
或在适用时可以从仪表进近程序改为盘旋进近经批准的进近程序最低
下降高/决断高
(MDH/DH)增加60米
(200英尺),在两条跑道
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
高值
经批准的两个进
近程序着陆最低
标准能见度值增
加800米(1/2英
里),在两条跑道
较低标准的跑道
中取较高值
5.2.11双发延伸航程(ETOPS)合适的航路备降机场最低气象标准
双发延伸航程(ETOPS)运行是指双发飞机在其飞行航路上至少有一点,距可用机场的距离超过飞机以经批准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飞行一小时的航程飞行;
可用机场是指经审定适用于所使用机型运行的机场,或者
认为其符合等效安全要求的机场;
合适机场是指在符合可用机场的标准外,飞机预计最早到达时刻前一个小时,至预计最晚到达时刻后一个小时这段时间内,机场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两者的组合,表明其天气条件不低于以下最低标准的一种组合:
合适的航路备降机场天气条件(取两者较高值为准)进近设施构成
云高能见度
180米(600英尺) 3200米(2英里)
对于至少有一条精密仪表进近跑道的机场或高于经批准的着陆最低标
准(MDH/DH)120米(400
英尺)
或高于经批准的着陆
最低标准能见度1600
米(1英里)120米(400英尺) 1600米(1英里)
对于有两条或多条精密仪表进近跑道的机场或高于经批准的着陆最低标
准MDH/DH 60米(200英
尺)
或高于经批准的着陆
最低标准能见度800
米(1/2英里)240米(800英尺) 3200米(2英里)
对于只有两套或多套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的机场或高于经批准的着陆最低标
准(MDH/DH)120米(400
英尺)
或高于经批准的着陆
最低标准能见度1600
米(1英里)
5.2.12新机长着陆最低标准
作为在该机型上运行经历未满100小时的机长为新机长,其使用的机场最低气象标准在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加油机场规定的最低下降高度(MDA)/高(MDH),决断高度(DA)/高(DH)上增加30米(100英尺)和着陆能见度或等效的跑道视程(RVR)最低标准上增加800米(1/2英里)。
对于使用的备降机场无须在最低标准上增加数值,但是任何时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的最低下降高度(MDA)/高(MDH)或决断高度(DA)/高(DH)不得小于90米(300英尺)和着陆能见度不得小于1600米(1英里)。
注:如果该驾驶员在另一型别飞机上作为机长在按CCAR 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至少已飞行100小时,该机长可以用在本型飞机上按CCAR规则实施运行中的一次着陆,可取代必需的机长经历1小时,但取代的部分不得超过所要求的100小时机长经历中的50小时。
5.3起飞和着陆时风的限制
各型别飞机在干、湿、融雪跑道道面上起飞、着陆的顶风、侧风、顺风限制标准按照本手册的规定和各机场的 规定(两者取较小值)执行。
自动着陆时的顶风、侧风、顺风限制标准按照各机型操作手册的规定执行。
5.3.1低能见运行时侧风限制
( 1 )自动着陆时,按各机型使用手册的自动着陆的风速限制,但不大于公司侧风标准限制;
( 2 )人工着陆时,按公司各机型侧风标准限制;
( 3 )Ⅱ类运行时,按公司各机型侧风标准中湿跑道运行的标准或机型侧风限制标准;
( 4 )当RVR >400米时, 按公司各机型侧风标准限制;
运行的标准或机型低能见度起飞标准。
5.3.3 B737-300/800部分飞机使用7.5米/秒(15Kts)顺风标准限制的政策
经局方批准(运行规范C0003 需特殊机长资格的机场和C0035特定机场的特殊批准)公司B737-300/800部分飞机使用7.5米/秒(15Kts)顺风标准限制运行,公司的政策如下:
(1) 只批准在乌兰巴托机场使用。
(2) 只能使用经批准的737-300飞机机队中B2905、B2906、B2907和B737-800机队中B5422、B5423、B5425飞机。
(3) 乌兰巴托机场运行使用本手册6.5.5.7特殊机场的签派放行程序。
(4) 飞机机组中每名机长都必须经过7.5米/秒顺风标准限制的模拟机训练。
(5) 乌兰巴托机场必须使用公司7.5米/秒顺风标准限制飞行操作程序。
(6) 空中如发生液力系统,操纵系统,发动机,起落架等故障,执行返航。
紧急情况除外。
(7) 跑道接地区的终止点为落地临界点,过临界点未接地必须复飞。
(8) 发生一发失效进近时,决断高增加至265米(870英尺),使用公司制定的乌兰巴托机场一发失效飞行程序。
(9) 起飞后一发失效,使用14号跑道落地,在顺风大于5米/秒(10海里/小时),建议备降。
5.4油料政策
每次航班起飞前签派员和机长必须确认,飞机装载的燃油量必须足以完成计划的飞行航段、航线机动,以及计划的备降航段、等待航线的耗油量。
如果机长认为签派提供的飞行计划与实际飞行条件有偏差,可与飞行签派员协商,在规定油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额外
燃油,同时必须考虑由于增加燃油引起的飞机性能和燃油消耗的改变。
机长对机载燃油量有最后决定权。
5.4.1定义
地面燃油消耗量
包括起飞前启动发动机、滑行及辅助动力装置消耗的燃油油量,其中至少加注20分钟的滑行用油量。
航段耗油量
用于起飞、爬升到巡航高度、巡航、下降及进近并着陆使用的燃油量。
航线机动油量
用于不能按飞行计划的巡航高度或航迹飞行,而产生的变更,预报高空风值的偏差,或其他航线飞行所无法预料的情况。
航线机动油量以下降顶点燃油流量为基础,计算整个航程的总飞行时间10%的油量。
备降油量
飞往备降机场的油量,包括在目的地机场复飞、爬升、保持远程巡航速度巡航、下降至备降机场,在备降机场进近和着陆的油量。
等待油量
国内飞行在备降机场上空后,还能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分钟的油量。
国际飞行在备降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标准温度条件下以等待速度飞行30分钟的油量。
备份燃油
是指备降油量和等待油量的和。
额外油量
考虑以下因素,而增加的相应数量的油量:
( 1 )航路风和其它天气条件的预报
( 2 )飞机的重量
( 3 )在目的地机场进行一次仪表进近和可能的复飞
( 4 )空中释压和航路上一台发动机失效的情况
( 5 )飞行航线
( 6 )预期的空中交通延误情况
( 7 )可能延误飞机着陆的任何其他条件
( 8 )实际的飞机耗油数据(需确定每架飞机的性能因素Performance Factor)。
(9)因MEL的要求所需要增加的燃油量。
(10)因载重平衡的要求所需要增加的燃油量。
5.4.2国内航线燃油政策
国内飞行,签派放行飞机或使飞机起飞时,该飞机应载有能够完成下列飞行的足够燃油:
( 1 )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然后
( 2 )飞往签派放行单中目的地机场的最远备降机场并着陆;
( 3 )还能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飞行45分钟。
因目的地机场没有合适备降机场,公司可以采用由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的方法确定燃油:签派放行飞机起飞前,该飞机应当装有足够的油量,经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飞行45分钟;同时,所载油量也不得少于飞至所签派的目的地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2小时所需要的油量。
5.4.3国际和地区航线燃油政策
国际和地区航线飞行,必须为目的地机场选择至少一个备降机场签派放行飞机或使飞机起飞时,该飞机应当载有能够完成下列飞行的足够燃油:
( 1 )飞往目的地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
( 2 )以下降顶点燃油流量为基础,计算整个航程的总飞行时间10%的油量;
( 3 )然后,飞至签派放行单中指定的最远备降机场并着
陆;
( 4 )以等待速度在备降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温度条件下飞行30分钟。
因目的地机场没有合适备降机场,公司可以采用由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的方法确定燃油:签派放行飞机起飞前,该飞机应当装有足够的油量,经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燃油消耗率飞行45分钟;同时,所载油量也不得少于飞至所签派的目的地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2小时所需要的油量。
5.4.4燃油管理原则
航线燃油管理应从机长证实所有必需的燃油已经装载上机开始。
飞机实际装载燃油考虑地面耗油后,超过签派放行单所列出的起飞油量,机长应通知飞行签派。
在起飞滑跑前,机长必须确认机载燃油满足油量政策规定的起飞油量。
5.4.4.1预计着陆油量
机组在飞行过程中始终监控预计着陆油量,即机载燃油量(FOB)减去从飞机现位置到目的地机场预计的燃油消耗,保证到达目的机场上空的预计着陆油量符合备份燃油规定。
机组在飞行过程中的根据实际飞行条件与飞行计划制作的预计条件进行比较,当燃油消耗量超过计划的燃油量时,监控航线机动油量(国际运行的总飞行时间10%的燃油量)的使用情况,并采取措施按5.4.4.2减少油耗或使用备份燃油。
5.4.4.2备份燃油的使用
当机组按现行飞行计划很明显地不能完成飞行任务时,机组应重新计划以确保飞行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剩余油量符合备份燃油规定。
可以做出下列选择:
( 1 )可通过改变飞行航路、飞行高度层或巡航速度的方法,降低到目的地机场的航线燃油消耗;
( 2 )选择其他比原指定备降机场距离更近的合适机场做备降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