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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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5.07.01
•【字号】深劳社[2005]81号
•【施行日期】2005.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0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05年7月1日深劳社[2005]81号)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4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928元,据此确定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661元。

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现将本社会保险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公布如下:
一、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597元,最高缴费基数为7983元,待遇补偿基数为2661元。

二、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597元,最高缴费基数为7983元,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2661元。

三、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为266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为1597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为7983元。

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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