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三政[200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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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正文: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筹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0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加强征收监督和稽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提高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交通规费、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处和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稽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和稽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车辆通行
费征收稽查工作的行业管理。
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县乡公路管理处以及各县(市)、区交通部门相关机构不再承担相应职责。
撤销各级交通、公路等部门原设立的交通规费稽查机构。
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征稽人员定员的调配及定岗定责工作,所有新增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必须从现职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中择优选调,确保征稽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征稽经费、稽查经费和人员工资等,由市级财政部门全额拨付市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市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直接拨付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稽所。
原各级汽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使用的房产、设施,以及历年来由省、市交通规费投资购置的用于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车辆、办公设备等国有资产,一并无偿移交给调整后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管理使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后,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全额上交市财政专户,原支出使用管理权限不变,每年由市财政按计划全额拨付市交通主管部门,用于县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和运政管理。
(二)费率征收方式和减(免)征范围改革
取消专业运输企业按费率计征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方式,公路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均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严格限制公路养路费征收减(免)征范围,凡领有牌证(含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费额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按规定同时缴纳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废除一切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政策,不得减免交通规费,不得混淆交通规费各费种之间的征收界限。
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城市建成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车辆仍按原政策规定免征。
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三)征收计划的制定及超收资金管理
从2005年开始,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收计划以该县(市)、区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按当年省计划递增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分解下达。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稽机构要认真组织征收,并按照规定及时上缴。
对各县(市)、区超计划征收的交通规费,市、县两级按三七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养护等费用。
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县(市)、区,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拨其年度公路养护切块资金中
予以相应扣减,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稽所,在核拨其年度征稽经费时同样予以相应扣减。
(四)强化征收稽查管理
公安车管、农机监理、车购税征收等机构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车辆、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缴费(税)的有关数据、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交通、公安、军队后勤、武警后勤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协同追缴机制。
公安车管和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车辆注册、过户、转籍、报废和年度审验手续时,要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实行联合办公,做好交通规费征缴工作,对无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交通规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牌、无证、无交通规费的车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公安机关在查处交通违章、治安、刑事案件中发现无牌、无证车辆无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查处后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对查实使用伪造、变造和盗用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的车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交通规费和滞纳金并进行处罚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有偿使用军队、武警部队牌照的地方车,由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将军、警牌照和手续移交军队、武警部队牌证发放机关处理。
对军、警车辆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军队、武警部队依照军纪、警纪处理。
各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作。
建立科学、规范、严密的稽查制度。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科学安排、规范执岗、文明执法”的原则进行稽查,稽查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并送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备案,严禁公路“三乱”行为。
市、县两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中的稽查队严格按照审批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交通规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佩戴标志,同时持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省交通厅统一核发的“河南省交通规费稽查工作证”,使用交通稽查专用车和警示牌。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实行交通规费联网收费,推广应用电子稽查识别系统,提高实征率。
对经查实的偷、漏、欠、逃交通规费的车辆,在确保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稽查的方式进行追缴和处罚。
处罚使用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征稽机构领回后统一发放,罚款收入统一上缴市财政。
建立缴费信誉档案制度,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对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建立缴费信誉档案,车属单位和个人应按征费机构的要求,提交车辆基本情况的资料。
对故意逃、漏费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在车辆年审、企业资质认定和审批营运线路时给予必要的制裁。
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征稽队伍建设。
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
征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带头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费征收规定,不徇私情,按章征费,严禁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截留、挪用交通规费和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以罚代征等行为。
对违反规定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对在交通规费征收管理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积极协助做好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加强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作为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作为本地交通规费改革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县(市)、区长为主要责任人,市、县交通局局长为具体负责人,要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持本地区、本部门大局稳定。
同时还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国家和上级政府交通规费征收政策家喻户晓,增强有车单位和个人缴纳交通规费的自觉性,确保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连续性。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抓紧制定本系统的改革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进行,争取实现改革、稳定与交通规费征稽协调并进。
(三)各级发展改革委、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编制、国资、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努力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工作要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2005年7月1日起,交通规费征稽按改革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