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31号--发布《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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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31号--发布《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9.12.10
•【文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31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10号--发布《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公告
(2009年第131号)
发布《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现发布《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0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