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12.06
•【字号】[1996]京房改办字第103号
•【施行日期】199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
局关于在房改售房方案审批中加强所售房屋产权审查的通知
([1996]京房改办字第103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加快我市房改售房办理交易、发证手续的速度,避免由于房屋权属问题售房工作,根据我市房改售房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售房工作的实际要求,现就各主管部门在审批房改售房方案时,要加强对所售房屋权属情况进行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权单位在申报房改售房方案时须同时提交所售房屋的产权证明。

各审批售房方案的主管部门,要对所售房屋产权情况严格审查,无产权证明的售房方案一律不得批准。

二、须提交的产权证明根据情况不同分以下几种:
1.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2.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或变更的,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提交新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由区县房地局根据单位售房工作需要,出具确权证明。

3.凡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先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区县房地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先出具确权证明。

其中,属于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件规定的:“单位自建或购买的新楼房,直接出售给职工的,房屋产权登记,按一次登记并案办理”的售房单位,应先申办确权证明,然后再按一次登记并案办理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三、因工作需要先办理确权证明,后又办理产权登记的,只按产权登记收取一次费用。

四、单位在房改中出售的房屋,权属来源清楚,证件齐全的,各区县房地局要及时予以确权发证。

五、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6年12月6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