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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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国家林业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意见》,规范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秩序,确保林业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重庆林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实施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法人,应按照本办法取得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并在监理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林业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重庆市林业局归口管理全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负责发布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规范,审定管理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五条承担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的组织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申报林业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基本的办公设备(能够处理数字、图纸和文字的计算机系统)、较强的技术力量和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七条林业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一)甲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
1、拥有林业高级工程师3人以上,林业工程师8人以上,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下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3、近3年内独立完成10个以上林业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或者近3年内累计监理造林面积在30万亩以上,且项目主管机关或部门评
价良好。
4、具备承担大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乙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
1、拥有林业高级工程师2人以上,林业工程师5人以上,林业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6人以上,且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9人。
2、注册资金70万元以上。
3、近3年内独立完成7个以上林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或者近3年内累计监理面积在20万亩以上,且项目主管机关或部门评价良好。
4、具备承担中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丙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
1、拥有林业高级工程师1人以上,林业工程师3人以上,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下技术人员5人以上,且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
不得少于6人。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近3年内独立完成4个以上林业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或者近3年内累计监理面积在10万亩以上,且项目主管机关或部门评价良好。
4、具备承担中小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丁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条件:
1、拥有林业工程师2人,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下技术人员3人,且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
2、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3、近5年内独立承担完成5个以上林业工程规划设计或施工项目,累计面积5万亩以上,且项目主管机关或部门评价良好。
4、具备承担小型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各等级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承担任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可承担3万亩以上或者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森林防火营林(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森林病虫害防治(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湿地生态修复(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营林工程的监理任务。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2-3万亩之间或者投资1000-2000万元
之间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投资1000-1500万元之间的森林防火营
林(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800-1000万元之间的森林病虫害防治(非
建筑)工程项目、投资800-1000万元之间的湿地生态修复(非
建筑)工程项目、投资800-1000万元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营林工程的监理任务。
(三)丙级资质:可承担1-2万亩之间或者投资500-1000万元
之间的造林绿化工程项目、投资500-1000万元之间的森林防火营林(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300-800万元之间的森林病虫害防治(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300-800万元之间的湿地生态修复(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300-800万元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营林工程的监理任务。
(四)丁级资质:可承担1万亩以下或者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造
林绿化工程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森林防火营林(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800万元以下的森林病虫害防治(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下的湿地生态修复(非建筑)工程项目、投资300 万元以下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营林工程的监理任务。
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可以承担本级及以下的监理任务。
第九条申请办理程序及时限。
申请办理程序:申请资质认证和资质升级的单位应首先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并初审后报市林业局统一审批。
受理时间: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一)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三)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及上岗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从事林业技术咨询、规划设计或林业监理等工作业绩证明;
(六)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有关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条低一级资质单位具备上一级等级标准后可申请资质升级,在提出申请时,除提供相应资质等级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近2年法定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近2年经营情况报告,报告应说明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状
况,管理与技术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情况和行业自律情况等;
(四)近2年完成监理业务统计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合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评价等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五)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每年定期对新上岗的监理技术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每3年对持证上岗人员进行一次继续教育培训并对合格者登记。
培训及其登记和资格认证由国家认可的林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
取得监理上岗资格的监理技术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只能在一个监
理机构登记并从事监理服务。
第十三条市林业局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资质认证及升级工作,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资质进行票决评审,再经局审定。
经局审定合格的单位,由重庆市林业局在重庆市林业局公众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在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到期后重新认证,换发新证。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由重庆市林业局统一印制,分正本1份、副本2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承担林业工程建设监理任务时,应持监理资质证书向工程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因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单位性质、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辖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申请书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重新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资质单位因变更、升级或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及时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章监理管理
第二十条林业工程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对林业工程加强过程监理,控制和管理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造价、合同内容以及信息管理等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取得林业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在取得项目委托监理任务后应及时科学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相应的实施细则。
项目监理规划应当包括监理项目概况、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依据和项目监理的组织形式、监理人员配备计划、人员岗位职责以及监理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与措施、工作制度、监理设施等。
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设项目主要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须做好项目质量控制,使其施工质量和苗木成活等各项指标满足承包合同、技术规范和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实行质量预控。
重点把好工序质量、现场质量和检查验收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作须做好项目造价控制,使其投入控制在工程执
行概(预)算所确定的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造价范围内。
重点把好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和确定科学的造价控制方法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作须做好项目进度控制,使其建设时限控制在合同规定内。
重点把好项目计划编制及其审查、现场控制、检查方法确定以及计划调整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作须做好项目业主与承建单位所签订合同的管理,使其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满足合同约定。
重点把好项目变更管理、延期处理、费用索赔处理、违约及处理、工程分包控制等环节。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作须做好项目监理信息管理,使项目监理中的各种信息公开、公正、周全并得到各方正确使用和认可。
重点把好信息收集、储存、检索与传递、加工与使用、监理数据管理和形成监理报告和报表以及结总结等环节。
第四章罚贝y
第二十七条申请法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业工程建设监理
资质的,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法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建设监理资质。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监理资质的管理人员在资质认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或监理范围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三)不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能或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四)转让监理业务的;
(五)与业主或承包方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应当退还监理费用,依法或按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可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监理资格。
第三十一条监理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开展监理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应的职能机构吊销其上岗资格证明。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监理资格的技术人员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监理工作
的,取消其监理资格证明。
第五章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资质证书”,均指《重庆市林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本办法中“以上”含义,均包括本数;“以下”含义不包括本数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认证实施意见》自本办法生效之日废止。
附件:1、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认证申请书
重庆市林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认证
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年月
重庆市林业局制
基本情况
人员组成情况
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