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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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滇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用地书面申请报告1份;
(二)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报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1/500测绘地形图(原件1份);
(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用地总平面规划图(原件1份);
(七)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

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六、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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