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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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10
•【字号】防政办发[2011]14号
•【施行日期】2011.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防委会〔2010〕27号),设立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指导全市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的发展计划、行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燃气、公共给排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处理、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的行政管理;负责市容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城市监察,参与拟订城市规划,制定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

参与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及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所辖公园、绿地园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市园林规划的实施;负责审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

(六)负责本系统的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

组织市政科技项目评审和科技成果鉴定、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信息数字化工程建设。

(七)负责本系统财务、统计的管理工作。

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划拨的城市维护费及市政建设专项资金;负责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及有关项目、价格的申报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统计和财务决算。

(八)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管理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

(二)市政管理科。

参与城市市政建设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技术档案的归集;负责审核道路各类地下管线的建设计划和方案;负责市政方面的监察执法工作。

(三)公用事业管理科。

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城市燃气行业企业的资质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拟订、申报城市公用事业建设援助经费计划,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四)市容环境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环卫行业相关资质审查。

参与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及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负责所辖公园、绿地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市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城市园林规划的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指导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和花卉苗木的生产;参与护林防火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5 名,机关事业编制1 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

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3 名;科级领导职数 5 名。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的公共交通管理站划归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三)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使用市市政管理局行政编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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