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 &A
“三期”内的女职工是特殊的群体,《劳动合同法》《妇 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对“三期” 女职工给予了特殊的照顾。公司解散对怀孕女员工到底该如 何补偿,一直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所以在面对女职工“三 期”内的问题时,要谨慎处理。
事实上,公司若只按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终止劳动 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怀孕女员工往往会提出其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待遇受损的问题,要求更多的补偿。而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三期”内女员工 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 如果公司解散,在“三期”内的女职工,可以提出要求:要 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再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要么支付额外的工资待遇以补偿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的后果。
2019.09
哺乳假可以抵充带薪年休假吗
2016 年年初,吴女士因生育休了 98 天产假。产假结束后,吴女士因女儿需要 照顾,又向公休哺 乳假的请求。哺乳假结束后,吴女士回到 公司正常上班。
2017 年 3 月,吴女士提出辞职,要求 公司支付其 2016 年未休的 5 天年假工资, 公司认为其 2016 年已休了长时间的产假和 哺乳假,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了,因此 没有答应她的要求。请问,吴女士的诉求 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Q &A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已休过哺乳假的女职工是否享受带 薪年休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 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 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因此,产假结束后再继续给予 女职工休息照顾婴儿的哺乳假是一种法定假。
本案中该公司因吴女士在一年中有大半年的时间都在休 假,从而认为吴女士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显然缺乏相关的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 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 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 上的。”也就是说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未被 列入带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 假与带薪年休假可以抵充,并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甲方乙方 / EMPLOYEE RELATIONS
公司解散,怀孕女员工不同意仅支付经济补偿 金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自成立三年以来一直惨淡经营,最近因经营 困难决定要提前解散。公司对于员工除根据其工作年限支 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外基本上也没有其它遣散补偿,有一名 怀孕的女员工不同意公司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她要 求法定以外的额外补偿。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该如何补 偿这位怀孕女员工?
Q &A
贵公司的上述做法不尽合法。 首先,贵公司制定的上述“存工”抵扣加班或工资的制 度,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应该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过一定 的民主程序才算合法。但是贵公司显然没有这样做。 其次,我国劳动法规定,可以采取调休方式补偿员工的 做法,仅限于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对于延长工作日加班和法 定节假日加班的,应该优先以支付加班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上述企业一律采取了“调休补偿”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违反 了法律的规定。 最后,根据原劳动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均不支持 以这种理由扣除员工工资的行为。
关于如何支付额外的“三期”待遇补偿的问题,目前的 法律规定得并不详细,因此建议贵公司结合当地的地方法规 规定与其协商解决。目前我国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普遍有对 “三期”内女员工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劳动 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 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 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 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二、无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 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无规定且怀孕女员工不同意按《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与 女员工协商解决,支付的费用上限是经济补偿金 + 生活费 + 产假工资 + 生育费用等(生活费和生育费用等当地一般也会 有标准)。
建议贵公司加强和当地劳动部门以及社保部门的联系, 征求意见。
员工离职,企业扣除“存工”工资合法吗
我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每年春节期间,我们会在法定 假期的基础上多休息十天左右,而且这种“传统”已经持续 数年。其潜在原因包括两点:第一,这段时间属于生产淡季, 订单很少。第二,这也算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特殊福利”。 公司将这多休息的十天视为员工的“存工”,与未来的加班 互相抵消,这就造成了一种情况,部分有加班任务的员工可 以将春节假期存工抵消掉,而没有加班任务的员工就始终背 负着这些春节休假“存工”,在此期间如果有员工离职,则 需要扣除存工部分的工资,请问我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此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参考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 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而提出赔偿损失 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20% 为基数,按哺 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再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三期”女职工
40
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 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所以,在公司解散时,如何制定怀孕女员工的补偿方案, 建议通过以下程序:
一、查找当地的政策,有对“三期”妇女特殊保护规定 的,按规定执行;
“三期”内的女职工是特殊的群体,《劳动合同法》《妇 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对“三期” 女职工给予了特殊的照顾。公司解散对怀孕女员工到底该如 何补偿,一直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所以在面对女职工“三 期”内的问题时,要谨慎处理。
事实上,公司若只按现行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终止劳动 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怀孕女员工往往会提出其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待遇受损的问题,要求更多的补偿。而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三期”内女员工 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 如果公司解散,在“三期”内的女职工,可以提出要求:要 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延续至哺乳期结束再解除(终止)劳 动合同,要么支付额外的工资待遇以补偿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的后果。
2019.09
哺乳假可以抵充带薪年休假吗
2016 年年初,吴女士因生育休了 98 天产假。产假结束后,吴女士因女儿需要 照顾,又向公休哺 乳假的请求。哺乳假结束后,吴女士回到 公司正常上班。
2017 年 3 月,吴女士提出辞职,要求 公司支付其 2016 年未休的 5 天年假工资, 公司认为其 2016 年已休了长时间的产假和 哺乳假,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了,因此 没有答应她的要求。请问,吴女士的诉求 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Q &A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已休过哺乳假的女职工是否享受带 薪年休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 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 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因此,产假结束后再继续给予 女职工休息照顾婴儿的哺乳假是一种法定假。
本案中该公司因吴女士在一年中有大半年的时间都在休 假,从而认为吴女士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显然缺乏相关的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 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 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 上的。”也就是说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哺乳假未被 列入带薪年休假的免除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可擅自认为哺乳 假与带薪年休假可以抵充,并剥夺员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甲方乙方 / EMPLOYEE RELATIONS
公司解散,怀孕女员工不同意仅支付经济补偿 金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自成立三年以来一直惨淡经营,最近因经营 困难决定要提前解散。公司对于员工除根据其工作年限支 付法定经济补偿金外基本上也没有其它遣散补偿,有一名 怀孕的女员工不同意公司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她要 求法定以外的额外补偿。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该如何补 偿这位怀孕女员工?
Q &A
贵公司的上述做法不尽合法。 首先,贵公司制定的上述“存工”抵扣加班或工资的制 度,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应该与员工协商一致并经过一定 的民主程序才算合法。但是贵公司显然没有这样做。 其次,我国劳动法规定,可以采取调休方式补偿员工的 做法,仅限于休息日加班的情形。对于延长工作日加班和法 定节假日加班的,应该优先以支付加班费的方式进行补偿。 上述企业一律采取了“调休补偿”的方式,一定程度上违反 了法律的规定。 最后,根据原劳动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均不支持 以这种理由扣除员工工资的行为。
关于如何支付额外的“三期”待遇补偿的问题,目前的 法律规定得并不详细,因此建议贵公司结合当地的地方法规 规定与其协商解决。目前我国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中普遍有对 “三期”内女员工进行特殊保护的规定,例如《江苏省劳动 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 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 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 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 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二、无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 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无规定且怀孕女员工不同意按《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与 女员工协商解决,支付的费用上限是经济补偿金 + 生活费 + 产假工资 + 生育费用等(生活费和生育费用等当地一般也会 有标准)。
建议贵公司加强和当地劳动部门以及社保部门的联系, 征求意见。
员工离职,企业扣除“存工”工资合法吗
我们是一家生产型企业,每年春节期间,我们会在法定 假期的基础上多休息十天左右,而且这种“传统”已经持续 数年。其潜在原因包括两点:第一,这段时间属于生产淡季, 订单很少。第二,这也算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特殊福利”。 公司将这多休息的十天视为员工的“存工”,与未来的加班 互相抵消,这就造成了一种情况,部分有加班任务的员工可 以将春节假期存工抵消掉,而没有加班任务的员工就始终背 负着这些春节休假“存工”,在此期间如果有员工离职,则 需要扣除存工部分的工资,请问我们这样做是否合法?
此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参考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 同终止或解除,劳动者不能享受哺乳期待遇而提出赔偿损失 的,可以以劳动者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20% 为基数,按哺 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限计发。
再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三期”女职工
40
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 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所以,在公司解散时,如何制定怀孕女员工的补偿方案, 建议通过以下程序:
一、查找当地的政策,有对“三期”妇女特殊保护规定 的,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