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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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定府办[2015]179号
【发布部门】定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9
【实施日期】2015.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定府办〔2015〕1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定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定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健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我县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3]84号)制定新农合制度实施办法。

经多年试行并结合省级政策的修订,现根据《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统筹实施办法>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统筹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农合[2012]15号)、《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卫农卫[2012]20号)、《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卫农卫[2012]46号)、《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3年版)>通知》(琼农合[2013]1号)、《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关于建立海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稽查制度的通知》(琼农合[2013]2号)、《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补偿规定的通知》(琼农合[2013]16号)、《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14]5号)及《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农合就医补偿审核材料等相关问题的通知》(琼农合[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县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户口在本县的常住农村居民(含农垦系统、各类农林场等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农村地区的城市建设征地未办理农转非的居民等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也可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本户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外)
第五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医药费用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执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并持证就医及报销。

当年度参加,当年度受益。

第七条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及特困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参合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中解决,由民政部门统一缴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由县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的“定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负责全县合作医疗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合管委的职责是:组织制定和修改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审定年度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实施办法和年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预算、决算的审定;组织考核奖惩等。

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是全县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全称为“定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挂牌“定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合管办”)。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年度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营运和管理,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三)负责审核、认定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及费用水平;
(四)负责农民《合作医疗证》的核发和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审核;
(五)对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六)对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七)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关系,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中的争议、纠纷进行调解与处理;
(八)定期向县合管委报告工作,执行县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九)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用与传递;
(十)对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咨询服务等。

第九条各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镇合管委”)。

由各镇领导、卫生院院长、财政所所长、村(居)委会书记和参合农民代表组成。

其职责是:负责本镇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承担上级合管委(办)委托的有关工作;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镇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发动农民自愿缴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扶持资金;协调处理本镇合作医疗的其它事宜等。

镇合管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镇财政所,简称镇合管办,配备人员2-3人。

其职责是:协助镇政府、村(居)委会做好本镇所管辖区内的宣传、发动、组织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工作;按照政策规定代收农民个人缴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及时把参合农民的基础信息资料录入省合作医疗信息网;协助县合管办做好本辖区内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凭证的初步审核;及时填报各种报表及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受镇合管委委托,对本辖区村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处理日常工作;完成镇合管委及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县卫生直属单位分别设“合管站”,其职责是为参合农民提供相应的医疗和费用补偿服务。

各卫生院相应设立“卫生院合管站”,其职责是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执行合作医疗有关制度和规定,协助镇合管办做好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报销及住院医药费起付补偿工作。

第十条各村(居)委会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简称“村或居委会合管组”),人员以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会计、乡村医生、参合农民代表组成。

其职责是:引导、发动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筹集、上缴合作医疗资金;收集并公布有关信息;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完成上级合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十一条县合管办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和开办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各镇合管办、卫生院合管站、村(居)合管组工作经费由各镇财政负责解决。

县合管办工作经费按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章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其筹资水平根据中央及省政府的文件精神进行调整,2016年的筹资水平为:(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20元;
(二)县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33元;
(三)省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31元;
(四)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216元。

第十三条鼓励、倡导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捐赠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四条农民个人缴费由县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代收,各镇政府、村委会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和引导辖区内的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同时,镇合管委委托本镇财政所负责征收本辖区内农民个人缴纳的参保金,出具“海南省政府非税一般缴款书----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并及时存入“定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十六条参合农民于每年的9月份至12月底一次性缴清下一年度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不能逾期补缴。

第十七条积极推行“滚动式筹资模式”,即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消费结报费用时,在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镇合管委可委托定点医疗机构续征(代扣代缴)该户的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第十八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因户口迁移离开本县或死亡的,其所在村(居)委员会应在30日内报告所在卫生院合管站,由卫生院合管站在7日之内到县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委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县合管委在农业银行定安支行与农村信用社设立定安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条基金的收缴划拨:
(一)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镇财政所代收后及时转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二)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三)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经省财政、卫生部门对县参合的实际人数和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划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四)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资资助部分由县合管办统一接收,并及时纳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负责营运并编制年度预算。

年终,县合管办应及时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报县合管委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的运行模式,合作医疗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金,统一在县财政社保专户储存,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制度,基金分配及用途:(一)统筹基金:用于大病保险,参加合作医疗病人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补偿,正常分娩定额补偿,慢性病报销,门诊报销等。

(二)风险储备金:其中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5%提取,省级统筹调剂金规模按上年基金收入总额的5%左右上解,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二十三条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县合管办每月向定点服务医疗机构核拨一次。

每月的前十天为上个月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时间。

第五章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合作医疗基金以保大病住院为主,同时兼顾受益面,适度补偿门诊医药费用。

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规定补偿范围(如按住院或门诊报销、个人自费项目等)、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

第二十五条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凭证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自由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和住院治疗,有权按下列补偿范围、标准和办法获得合作医疗基金对其医疗费用的补偿:
(一)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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